历代茶税发展及茶税利弊

发布时间:2013-01-22 00:00:00

税为历代官府搜刮民财、压榨茶农的一大手段。自唐德宗建中元年始,一直是重征茶税,且历代有增无减。

唐朝茶税

《唐·食货志》载:唐德宗建中元年,即780年,唐德采纳户部侍郎赵赞的建议开始征收茶税,以做朝廷常年之用。

唐德宗兴元元年,即784年,时任皇帝李适曾一度废除茶税,但不久到贞元九年,也就是793年,李适又下令恢复茶税,以茶税代水旱田租常年征收。诸道盐 铁使张谤也向李适奏明,凡出茶州县和茶山,就地征税。茶商往来要道,收运销税,以三等定估,十税其一。对产自江淮地区的大模茶,规定每斤增税钱5。收税的 将这称为“剩茶钱”。到唐穆宗时,茶税率每百钱增加50,天下茶加斤至20两(旧制)。到唐文宗开成5年,即8妁年,盐铁转运使崔珙又增加江淮茶税。茶商 所过州县均征重税,或将茶商运茶的车舟就地扣下,以抵茶税。收税的将这种方法称做“榻地钱”。到了唐宣宗大中二年,即848年,朝廷下令庐、寿、淮南增加 半成税,导致全国茶税倍增。《新唐书·食货志》载:“开成年间,朝廷收入矿冶税,每年不过七万余缗(每缗千文),抵不上一县之茶税。”可见茶税之重。

宋朝茶税

宋初实行榷茶制,比唐代茶税的剥削更为残酷。宋太宗太平兴国二年,即977年设榷茶场,规定岁课作税输租,余则官悉市之。其售于官者,皆先受钱而后入 茶,称之为“本钱”。输税愿折茶者,称“折税茶”。茶农生产茶叶,一部分作茶园租税缴纳官府,剩下的全部经系商实给官办山场,不能自由销售。至宋真宗景德 三年,即1006年,宋朝实行“三税法’。所谓“三税法”就是官府对商人虚估给卷,以茶作税。这样做,商人得利大,不利官府。到宋仁宗天圣元年,即 1023年,宋仁宗废除“三税法”,改行“贴射法’。“贴射法”就是茶商与茶农交易,官府以实物向园产征收茶叶,向茶商收息钱。到宋仁宗嘉佑四年,即 1059年,榷茶法被取消,改行“通商法”。“通商法”就是官府直接向园产收租钱,以3倍旧税为率。至宋徽宗崇宁元年,即1102年,宋朝又恢复“贴射 法”,以茶园产茶量多少而定税。至宋高宗建炎一年,即1128年时,又变更茶税法,不再实行由官府直接买茶,而是向茶商出售称为“引票”的特许证,规定茶 商每斤茶定额“引票”,春茶收引钱70钱,夏茶收引钱50钱,另加贩运钱1~1.5钱。宋高宗绍兴年后,茶司马又增加引钱,致使民众悲绝。

元朝茶税

元代废除了榷茶制,改为“引票”制。“引票”制最早实行于元世祖中统二年,即1262年。当时,潭州路总管张庭瑞变更引法,每引纳2缗,茶叶自由买卖。 于是茶税也年年增加。元世祖至元十三年以三分取一,第二年增到三分之半,此后仍不断增加。至元二十一年,也就是1284年,正税每引增1两5分,合旧制3 两5钱。至元二十三年,每引价由3贯600文增到5贯。至元二十六年增到10贯。在1276年至1314年的38年时间,茶税增加360倍。茶税苛重,商 贩售茶价就高,造成百姓无力购买,销路受阻,茶叶生产惨遭破坏,茶农忍无可忍,起而反之。元末,元顺帝至正十一年,即1351年5月,颖州刘福通等率红巾 军起义,其根据地河南、湖北、安徽三省交界的桐柏山脉均为着名茶区。制茶工人和茶山雇工纷纷响应,加入起义军,成为红巾军的主力。

明朝茶税

明代实行的是“榷茶引税”两制并行制。以榷茶易马为主,收税为辅。明初招商中茶,上引2.5吨,中引2吨,下引1.5吨。每3.5公斤蒸洒1箱运至茶 司,官商对分,官茶易马,商茶给卖。中茶有引由,产茶地皆有税。明洪武初时,即1370年前后,税率为“茶引”,一道纳铜钱千文,熙茶30公斤。

清朝茶税

清初仍实行榷茶引税并行。康熙二十二年,即1684年,茶税范围广,税率高,正税之外,还有厘金。每引茶税,低者1钱2分9厘3毫,商者3两9钱至10 两5钱。到清未,战乱不息,茶叶贸易以税收为主,增加库入,补助地方行政费用。十六世纪,外国资本入侵中国,鸦片战争爆发后,外国资本家与内地官僚地主买 办相勾结,对茶行、茶栈、茶客、茶贩大肆盘剥,茶农受尽其害,茶叶生产衰落。

茶税利弊

茶税的征收,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在一定时期内,对促进和规范茶叶经济发展,完善法律条文有积极的作用。但是,茶税的重征收也极大地打击了茶农的生产积极性,是剥削茶农的一大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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