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业法规之见钱法
发布时间:2013-08-01 00:00:00
发布时间:2013-08-01 00:00:00
见钱法[Cash decree] 宋代茶法之一。是贴射法的继承和发展。
景祐三年(1036),三司使孙居中,在知枢密院事李谘的支持下,请行见钱法。河北漕使杨偕也上书从旁力陈“三说法十二害,见钱法十二利”。获准实行。
此法与贴射法类似,但废除了交引铺担保及三司验符等容易滋弊的措施,茶商持茶交引赴榷货务即可偿钱。同时还严禁私贩和禁止人中陕西,因其利厚,趋之若鹜,犯者不准再人中京师。
宝元元年(1038),宋与西夏战争又起,边储告急,大茶商及其支持者又反对见钱法,结果是别定“酌中之法”,给茶商更多实惠。如原人钱买真州等六务十三场茶者,入钱七十贯,即支茶一百贯,现减为六十五贯,在河北人中请茶者减为六十四贯。
皇祐二年(1050),知定州韩琦请复行见钱法;至和二年(1055)主持河北边籴的薛向,提出以见钱购买粮草,人中才和茶盐彻底脱钩,为通商创造了条件。
从992~1059年的六十余年间,见钱法数度推行,旋行即罢,实质上是主张禁榷和通商二派斗争的反映。但在宋代,对此项改革却是毁多誉少。
马端临《文献通考 征榷五》认为:此法乃“抑茶商及边民耳”。究其原因,古人以实物征纳为古风,以言及金钱为逐利,在崇本(农)抑末(商)的封建时代,任何主张商品经济的观念和尝试,必然被视为异端而遭扼杀。但见钱法仍应是宋代茶法中最为先进、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