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业法规之通商法
发布时间:2013-08-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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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商法[Trade decree] 宋代茶法之一。
嘉祐四年(1059)至崇宁元年(1102)实行于东南地区。四十余年间,东南茶除福建蜡茶仍禁榷外,其余六路并行通商,其核心内容如马端临《文献通考 征榷五》所载,“园户之种茶者,官收租钱;商贾之贩茶者,官收征算”。即将通商前岁课六十八万缗,减半约三十四万缗均赋茶农;因其相当于农业税,故称“茶租”。
商人与园户可自由交易,只需交纳茶税。沈括曾将通商后的茶利与禁榷时相比,茶租虽比茶课减少一半,但商税增加了一倍。政府可不再出维持六榷务十三山场等茶政机构的费用,边籴与茶彻底脱钩,再无虚估之扰。简政省刑,缓和了因走私贩茶引起的种种冲突和武装对抗,缓和了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
对园户而言,虽增加了一笔茶租支出,但每丁不过三十九文,免除了支付茶本的利息和折税茶,实际负担有所减轻;中小商人付钱后,可以买到好茶,避免粗恶官茶摊派之苦。通商调动了园户和中小茶商的积极性,使这一地区茶叶生产、制茶技术和茶叶的商品经济、茶叶文化等等,都获得了较大的发展。
通商法唯一受到打击的是以大茶商、交引商为代表的豪商富贾,引起他们及其朝中代理人的强烈不满,向徽宗邀媚取宠的蔡京,借茶租、茶税钱的流失影响财政收入为由,于崇宁元年(1102)罢通商复行禁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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