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业法规之茶法十二条

发布时间:2013-08-01 00:00:00

 法十二条[Tea tax decree] 唐宣宗时制定的茶法。

唐自贞元九年(793)开征茶税以后,随税额的增加,茶税在唐代财政收入中也日显重要。唐文宗开成元年(836),鉴于当时茶税混乱、私茶横行的情况,中书侍郎李石提出复行贞元茶叶税制的建议。至大中六年(852),裴休以兵部侍郎领诸道盐铁转运使,提出并制定“宽商严私”的“茶法十二条”。

《新唐书 食货志》载:“私鬻三犯皆三百斤乃论死,长行群旅茶虽少皆死,雇载三犯至五百斤、居舍侩保四犯至千斤者皆死;园户私鬻百斤以上杖脊,三犯加重徭。伐园失业者,刺史、县令以纵私盐论。”裴休茶法十二条颁行后,商良均以为便,天下茶税,增倍贞元。为保障国家茶利、防止打击私贩以及为五代两宋和后来的茶法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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