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调整出口商品分类目录和加强出口商品经营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6-04 00:00:00

【颁布日期】1990-01-23
【实施日期】1990-02-01
【有效性】有效
【全文】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三届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治理整顿、深化改革,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快和深化对外贸易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国发〔1988〕12号文件),使外贸出口有秩序地健康发展,决定对现行出口商品分类目录作适当调整,并相应加强出口商品经营的协调管理。现通知如下:
  一、调整出口商品分类目录。出口商品仍分为三类。
  第一类出口商品仍按国发〔1988〕12号文件的规定,继续执行。这类出口商品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宗的、资源性的、国际市场垄断的和某些特殊的出口商品,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对于第一类甲种出口商品,由国家指定的一家或几家国家外贸专业进出口总公司、工贸进出口总公司统一经营、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对于第一类乙种出口商品,由国家外贸专业进出口总公司与地方外贸专业进出口公司联合经营、统一成交,财务由地方核算,盈亏由地方负责。
  第二类出口商品范围适当扩大(调整后的出口商品分类目录见附件)。第二类出口商品是国际市场容量有限、有配额限制和竞争激烈、价格比较敏感的出口商品,以及国内货源有限需要内外销统筹安排的出口商品,实行指导性出口计划,由有该类商品出口经营权的专业外贸、工贸进出口公司出口。有关进出口商会组织成立相应的进出口商品分会或协调管理小组负责协调管理,对其中某些有必要的出口商品,也可以组织联合成交,财务分别核算,盈亏分别负责。
  第三类出口商品,由具有该类出口商品经营权的各级各类外贸公司,按专业分工批准的出口商品经营范围,有秩序地放开经营;进出口商会对其中发生问题较多的三类出口商品应组织协调管理。
  调整出口商品分类目录以后,第一、二、三类出口商品的计划管理、出口配额和许可证管理、财务核算、盈亏负担、上缴中央外汇等,仍按国发〔1988〕12号文件的规定继续执行。
  二、充分发挥各级外贸专业进出口公司和工贸进出口公司对外经营的主渠道作用。各级各类专业外贸、工贸进出口公司及其他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在严格清理整顿后,其经营分工按国发〔1989〕74号文件规定执行。凡不具有第二类出口商品经营权的公司,对此次调整后的第二类出口商品,自1990年2月20日起,不得对外签订新的出口合同;其在手已签的合同可执行到1990年6月底,逾期未执行完毕的合同,须转请有第二类出口商品经营权的专业外贸、工贸进出口公司继续执行。各地经贸厅(委、局)要加强组织领导,指导交接工作。上述公司不得随意撤约或中止合同,以保障中外双方的合法利益。
  三、按照出口商品分类范围,充分发挥进出口商会和国家外贸专业进出口总公司、工贸进出口总公司的协调管理、服务的职能。第一类出口商品,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第二、三类出口商品,由进出口商会根据商品的不同性质,对市场、客户、价格等方面进行协调管理,尤其要组织商会成员定期或随时制定全国统一的出口价格方案,并负责监督执行。进出口商会应向出口许可证发证机关提供所协调管理的第二、三类出口商品的市场、客户、价格资料,供发证机关参考。在制定第二、三类出口商品的出口计划(含计划外审批)和确定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品种、数量时,各主管单位要征求进出口商会的意见,并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国家外贸专业进出口总公司、工贸进出口总公司对第一类出口商品,进出口商会对发生问题较多的第二、三类出口商品,要分别制定协调管理办法,报经贸部审批后实施。各地经贸厅(委、局)要负责监督本地方各级各类外贸企业执行统一的协调管理办法。
  以上各项办法自1990年2月1日起实施。

 

附件:

出口商品分类目录

 

  第一类 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宗的、资源性的、国际市场垄断的和某些特殊的出口商品,实行指令性出口计划。对于第一类甲种出口商品,由国家指定的一家或几家国家外贸专业进出口总公司、工贸进出口总公司统一经营、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对于第一类乙种出口商品,由国家外贸专业进出口总公司与地方外贸专业进出口公司联合经营、统一成交,财务由地方核算,盈亏由地方负责。共21种。
  第一类 甲种,15种商品。
  玉米及玉米碎,大米,大豆及大豆碎,豆粕(包括豆饼),茶叶,烟草,棉花,抽纱,珍珠,钻石,煤炭,钨砂及仲钨酸铵,锑及氧化锑,原油,成品油。
  注:根据国务院的指示,为防止将整粒玉米、大豆破碎后出口,将玉米碎、大豆碎列入第一类出口商品目录,但计划内不列出口数量,各供货单位也不得以玉米碎、大豆碎充抵出口计划内的玉米和大豆,承包基数和单位不变,计划外出口按现行规定报批。
  第一类 乙种,6种商品。
  棉纱,棉涤纶纱,棉坯布,棉涤纶坯布。
  蚕丝类,坯绸。
  第二类 国际市场容量有限、有配额限制和竞争激烈、价格比较敏感的出口商品,以及国内货源有限需要内外销统筹安排的出口商品,实行指导性出口计划,由有该类商品出口经营权的专业外贸、工贸进出口公司出口。有关进出口商会组织成立相应的商品分会或协调管理小组负责协调管理,对其中某些有必要的出口商品也可以组织联合成交,财务分别核算,盈亏分别负责。共123种。
  花生果、花生仁及花生制品,红小豆,绿豆,荞麦,高粱,芝麻,花生油,活猪,乳猪,冻猪肉,活牛,冻牛肉,冻对虾,冻兔肉,冻鸡,鳗鱼苗(包括鳗种),鲜蛋,食品罐头(其中:蘑菇罐头,芦笋罐头,蚕豆罐头),栗子,大蒜,薇菜干,咸蕨菜,盐水蘑菇,水煮笋,水果(其中:苹果,桔柑,梨),桐油,砂糖,食盐。
  苎麻纱(包括苎棉麻纱),苎麻坯布(包括苎棉麻坯布),棉漂布,棉涤纶漂布,衬衫,裤子,文化衫,毛衫,阿拉伯袍裤。
  印染绸,丝绸服装。
  松香,薄荷脑油,桂皮及桂油,山羊板皮,水貂皮,羽绒毛,羊绒及无毛绒,兔毛,羽绒制品,棉短绒,青苎麻,黄红麻,生猪皮,生牛皮,蜡烛,蜂蜜,麻袋,地毯,鞭炮烟花,原木,锯材,桐木及其制品,猪鬃,猪肠衣,骨粒,塑料编织袋,红枣,辣椒干,核桃及核桃仁。
  劳保手套,纸张类(其中:瓦楞芯纸,卫生纸,新闻纸,书写纸),平板玻璃,胶合板,棒球帽。
  苇帘,蔺草及其制品,首饰,景泰蓝,日用陶瓷。
  钢材,废钢,生铁,焦炭,水泥,锡,焊锡,钨铁,钨制品(其中:钨酸,三氧化钨,钨粉,碳化钨,铸造碳化钨),锡砂,锑砂,铜材,铝材,锌及锌基合金,铅及铅基合金,钉丝,铁合金(其中:硅铁,锰铁,铬铁),稀土,轻重烧镁,矾土,砩石块(粉),滑石块(粉),重晶石块(粉),电熔镁。
  石蜡,糠醛及糠醇,重水,烧碱,纯碱,元明粉,电石,农药,染料,轮胎。
  中药材类(其中:人参,鹿茸,甘草,杜仲,田七,当归,厚朴,枸杞,黄芪,槐米),鲜蜂王浆(粉),肝素钠,四环素,维生素c,氯霉素,医药原料(磺胺二甲基嘧啶,麻黄素,咖啡因)。
  20马力以下电动机,135系列以下柴油机,e级中小型轴承,14″彩色和12″、14″黑白电视机。
  第三类除第一、二类以外,其他不列名的出口商品,由具有该类出口经营权的各类外贸企业,按专业分工批准的经营范围,有秩序地放开经营。
  经营第一、二、三类出口商品中实行出口配额(包括主动配额和被动配额)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按照经贸部有关规定办理;对香港、澳门出口的商品,按照现行规定执行,加强管理,对于国家有特殊规定的出口商品,按照有关规定,由国家指定的国家外贸专业进出口总公司、工贸进出口总公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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