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出口食品生产源头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6-05 00:00:00

【颁布日期】2005-10-12
【实施日期】2005-10-12
【有效性】有效
【全文】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出口食品生产源头的管理,保障出口食品质量安全,根据总局《2005年全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要点》、《国家质检总局2005年进出口食品安全工作要点》以及《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2005]182号)精神,总局制定了《关于加强出口食品生产源头管理的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

 

附件:

关于加强出口食品生产源头管理的指导意见

 

  为加强出口食品源头管理,实现从源头到出口全过程管理,保障出口食品质量安全,提高国际市场竞争力,促进扩大食品出口,现就加强出口食品源头管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质取胜战略,本着“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稳步推行、务求实效”的原则,全面推行出口食品“公司+基地”生产管理模式,建立保障出口食品安全的长效机制,逐步提升出口食品的质量安全,提高出口食品的附加值和国际竞争力,促进扩大出口,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贡献。
  (二)工作目标:认真总结近年来实施源头管理,推行“公司+基地”建设的经验,分析形势,摸清底数,根据各地的实际,制定具体可行的实施计划,周密部署,全面推进“公司+基地”生产管理模式。到2010年,在禽肉、兔肉和猪肉等出口肉类产品,鳗鱼、虾和养殖鱼类等出口水产品,蔬菜和茶叶等出口植物源性食品中,全面实施“公司+基地”生产管理模式,形成企业与基地相对稳定、质量共保、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有机整体,使我国的出口食品质量安全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二、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加快推进“公司+基地”建设
  推进“公司+基地”建设,涉及面宽,情况复杂,工作难度大,必须加强领导,制定规划,周密部署,全力推进。各局要认真落实总局关于进出口食品安全“一把手”负责制的要求,“一把手”要亲自挂帅,抓工作计划的制定,抓人力资源的配置,抓各项措施的落实,做到任务明确,措施得力,责任到人,务求实效。要加大宣传力度,把推进“公司+基地”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讲清楚、说明白,提高企业的认识,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发挥企业第一责任人的作用,依靠企业的力量推进基地建设。要紧紧依靠地方政府,及时主动地向地方政府报告情况、沟通信息、提出意见和建议,着力解决“公司+基地”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和困难。要加强与农牧、林业、外经贸、环保等部门的联系,加大密切配合、相互支持的力度,形成齐心协力、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三、加强管理,落实措施,提高基地建设的质量
  (一)严格实行基地检验检疫备案管理制度。对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基地实行检验检疫备案管理制度,是推行“公司+基地”建设的有效手段。各局要按照总局关于对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基地实行检验检疫备案管理的要求,全面推进基地检验检疫备案管理制度。要严格备案基地生产条件的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能备案,未备案的不能向出口企业提供原料,出口企业也不得收购。备案基地要与加工企业相对应,质量共保,风险共担。要加大巡查、回访、复核、年审力度,发现问题立即纠正,对存在严重问题的基地要取消备案资格。对备案基地要实施动态管理,定期在网上公布,每半年更新一次备案名单。
  (二)认真落实基地投入品管理和疫情疫病防控制度。加强备案基地投入品的管理和疫情疫病防控,是基地建设的关键。要做到种植、养殖中不使用违禁药物,按停药期的规定要求科学合理地使用或限用药物,在种植、养殖环节控制好药残。把净化种植、养殖场小环境和改善农、兽药市场的社会大环境相结合,依靠地方政府,有效规范药物、饲料和化肥、土壤改良剂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和管理。深入开展农药、禽畜产品违禁药物、水产品药物残留专项整治,加快对高毒、高残留农业投入品禁用、限用和淘汰的过程。普及安全使用化肥、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和动植物生长激素等知识,推广使用高效低残农药、兽药和无污染添加剂。加强与农业等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广泛调研并及时掌握当地疫病疫情信息,对病虫害的多发季节、种类、地域分布做到心中有数,有针对性地加强检测。完善疫情预警机制和残留监控计划,实施严密监控,一旦发现异常,立即启动有关应急处理预案,为“公司+基地”管理模式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四、加大帮扶力度,促进企业提高质量控制能力
  (一)要求企业加强对基地的管理。基地建设重在管理。各局要明确出口食品加工企业对所属备案基地的管理责任,要求企业与基地建立相对稳定,风险共担、利益共享、质量共保的关系,真正做到五统一,即“统一供种,统一供料,统一用药,统一防疫,统一收购”。要在备案基地推行养殖场专职兽医和种植基地植保员制度,根据进口国的要求,不断加强培训和知识更新,充分发挥他们在出口食品原料生产质量控制中的重要作用。
  (二)帮助企业提高质量管理水平。企业是食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各局要督促企业实施溯及源头的hacc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gmp(良好操作规范)、ssop(卫生标准操作规范)管理;督促企业加强实验室建设,提高自检自控能力。要切实发挥企业对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基础保障作用。
  (三)尽快建立追溯体系和企业主动召回制度。要帮助企业建立溯及源头的出口食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和主动召回制度,做到源头可追溯、流向可跟踪、信息可查询、产品可召回。严格建立以原料批为单元的企业产品流向登记记录,做到及时、准确地从产品追溯到原料。当产品出现不合格时,能通过产品识别代码从成品到原料每一环节逐一追溯,能迅速查找到不合格产品的去向,及时召回不合格产品,分析不合格的原因,采取有效整改措施。通过强化对基地的控制、自检自控能力建设和实施追溯和召回制度,督促企业全面提升质量控制水平。
  五、增强企业自律意识,打造出口食品安全诚信体系
  在加强源头管理,推进“公司+基地”建设的进程中,要注重加强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各局要按照总局的统一部署,在出口食品企业中实施质量承诺制。要求出口食品企业做出书面承诺,包括:承诺对备案基地实施有效管理;承诺不收购非备案基地的原料;承诺不使用禁用农药、兽药和添加剂;承诺按规定使用限用药物;承诺遵守进口国和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承诺诚信经营、不弄虚作假。在此基础上,结合分类管理,实施“良好企业名单”和“黑名单”制度。对自控体系健全有效、诚信度好、产品安全风险能够得到有效控制、在进口国享有良好声誉的企业可以列入“良好企业名单”,给予优惠和鼓励措施。在对企业实验室进行资质认定合格,确认检测结果准确可靠并实施有效监督管理的前提下,可以凭企业实验室的检测结果出证。对于被境外通报发生严重质量问题和屡次发生严重质量事故或有欺骗检验检疫机构行为的出口企业,要及时上报总局,由总局统一列入“黑名单”予以公布,并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加严检验、暂停报检、取消登记备案、吊销卫生注册登记证书等措施,真正建立起保障出口食品安全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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