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2年第24号

发布时间:2011-06-05 00:00:00

【颁布日期】2002-03-15
【实施日期】2002-03-15
【有效性】有效
【全文】

 

 

  根据《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我局通过了对杭州西湖区龙坞茶叶总公司等20家企业(见附件)提出的龙井茶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的审核,现予以公告。自即日起,上述20家企业获得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可按照有关规定在其龙井产品上使用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并依法接受监督。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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