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6-05 00:00:00
发布时间:2011-06-05 00:00:00
【颁布日期】2004-09-17
【实施日期】2004-09-17
【有效性】有效
【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的精神,部署全国进一步做好食品安全各项工作,总局制定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执行。
附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实施意见
食品安全是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事。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以下简称《决定》),对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做出重大部署,就明确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工作目标,突出工作重点,理顺监管职责,完善监管制度,建立长效机制等做出一系列重大决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扎扎实实做好食品安全各项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积极肩负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监管的重大职责
为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国务院按照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进一步理顺了监管职能,明确了工作责任。按照国务院《决定》要求,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将现由卫生部门承担的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监管职责划归质检部门,并牵头负责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和检验检测体系。全系统务必要服从大局,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权责一致的思想,深刻认识肩负生产加工环节监管神圣职责,从生产加工源头严把食品安全关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全局观念和大局意识;务必要把握大势,充分认识当前食品安全的严重问题,进一步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重大决定和部署上来,切实增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务必要抓好大事,进一步把工作重心转移到强化生产加工环节监管上来,抓紧解决食品生产加工领域存在的严重问题,突出加大对食品生产加工业的整顿力度。各级质检部门务必要加强领导、狠抓落实,特别是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切实发挥垂直管理的优势,认真组织开展各项工作,把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强化食品安全监管作为质检工作的首要任务,放在突出位置常抓不懈,抓出实效。
二、全面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建立食品生产加工源头监管的长效机制
各级质检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决定》要求和总局部署,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强化生产加工源头监管,将大力整顿食品生产加工业,提高食品工业水平作为当前食品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抓紧抓实。一是全面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今年基本完成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调味品、冷冻饮品、方便面、饼干、罐头、速冻面米食品、膨化食品等10类食品的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并从2005年7月1日开始进行无证查处。加快完成茶叶、挂面、糖果、果脯蜜饯等其余13类食品的专项调查和技术法规制定工作,年底正式启动实施。同时,研究对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等相关产品实施市场准入,力争2005年开始启动。全面落实准入许可责任追究制度,严格审查企业生产条件,监督企业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严格产品出厂检验,确保发证质量。二是完善监管制度,强化证后监管。对辖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全面实行巡查制度、回访制度、年审制度、产品定期检验和监督抽查制度,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和企业加大日常监督和检查频次,督促企业持续稳定地生产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食品。三是切实加大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服务力度。充分发挥中国名牌、国家免检和原产地域保护等措施的扶优扶强作用,扶持规模企业进一步做大做强,加快培育和树立一大批生产规模大、产品质量优、市场占有率高、企业效益好的知名企业,形成我国食品生产加工业的龙头力量。充分发挥质量、计量、标准、认证等综合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职能优势,为中小企业实现联合重组,走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之路创造积极条件和良好环境。切实加大对尚未达到准入条件企业的帮扶力度,尽快帮促其完备生产必备条件,建立健全质量管理、标准化、计量和检验检测体系,全面提高产品质量保证能力。四是依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强化企业法人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要与辖区内生产加工企业逐一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从原材料、生产设备、工艺流程、生产人员、产品标准、检验能力、环境条件、储存、运输、包装等保证食品质量卫生安全的10个方面严格落实企业责任。对制售假冒伪劣和不合格食品的生产加工企业,要依法追究企业法人的责任;对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黑窝点坚决予以取缔。
三、突出重点,切实加大食品专项整治力度
各级质检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总局关于食品专项整治工作的统一部署,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下,紧紧围绕广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农民和低收入群体的利益,进一步突出重点,切实加大食品生产加工业整顿力度,通过整顿,大力扶持一批名优企业,关闭一批不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必备条件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严厉惩处一批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犯罪分子,坚决打好食品专项整治攻坚战。一是突出重点食品,继续把粮、肉、蔬菜、水果、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和儿童食品作为重点产品。二是突出重点地区,重点抓好农村、城乡结合部以及长期存在“一地一品”、“一地多品”制假活动的区域。三是突出重点对象,重点加大对生产规模小、不具备必备生产条件、产品质量存在严重问题企业的整治力度。特别是要重点整治无生产许可证企业,严厉查处无证生产违法行为。要按照总局《关于进一步查处无证生产食品违法行为的通知》(国质检执函[2004]549号)要求,突出打击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酱油、食醋、婴幼儿配方乳粉、白酒等7类食品的无证生产活动,对无生产许可证企业,及时提请相关部门并报当地政府,依法吊销其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予以坚决取缔,确保在年底前基本遏止本辖区7类食品无证生产违法活动。四是突出查处大案要案,要集中力量彻底查处危害深、影响广、案值大的重要案件,依法严惩制假售假的犯罪团伙和首恶分子。要继续重点打击滥用食品添加剂、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五是健全执法打假机制,落实辖区执法打假责任制,把从源头打击生产假冒伪劣食品违法活动的任务和责任,逐级分解,落实到人,切实摸清辖区内食品企业的数量、规模和动态,切实做到对假冒伪劣食品生产活动的早发现、早打击、早控制。
四、尽快建立健全食品标准体系
按照国务院《决定》要求,积极会同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卫生部、商务部、食品药品监督局等部门,提出并抓紧实施构建食品标准体系的意见。进一步加强对食品标准统一管理和协调,同时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的作用,尽快构建形成重点突出,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定位准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互协调,基础标准、产品标准、方法标准和管理标准相配套的食品标准新体系。建立健全食品标准体系要突出以下重点:一是全面清理现行食品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同时组织对已备案食品企业标准的清理。二是抓紧发布《全国食品标准2004~2005年发展计划》,对其确定的任务进行分解和落实。三是加大食品卫生标准的制(修)订力度。尽快组建全国食品卫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充分发挥卫生、农业、食品加工等各方面专家的作用,大力推进卫生标准制(修)订工作。重点制定农兽药残留、食品添加剂、污染物、有害微生物和生物毒素等对人身健康构成危害的有毒有害物质限量要求。四是加强标准基础研究和风险评估等科学方法应用研究,提高标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五是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加强对国际标准的分析研究,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提高我国食品标准的整体水平。六是制定强化标准实施的有关规定,积极开展标准的宣传和培训活动,推动“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的试点,提高企业执行标准的自觉性,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标准的审查备案管理,引导和监督企业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为切实落实各项任务,总局将积极落实标准制(修)订和实验研究经费保障,并会同有关部门,尽快成立部际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开展食品标准清理和食品标准体系建设的各项工作。
五、积极开展农产品和食品认证工作
全面推动农产品和食品认证,充分发挥认证认可在保证食品质量安全、调整农业和食品产业结构、促进出口的能动作用。一是按照认证认可条例要求,建立健全我国农产品和食品认证规范规则体系,普及和宣传农产品认证知识。二是建立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的农产品和食品认证保障,大力开展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有机农产品认证和食品质量认证。在农产品和食品原料的生产、加工、运输、仓储和销售企业大力推行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绿色市场认证等国际通行的体系认证。三是进一步规范农产品和食品认证行为,深入开展认证有效性的专项监督,加大查处假冒认证标识、违规扩大认证产品范围等违法违纪行为,加强对认证机构和认证咨询、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认证有效性。四是积极开展有机食品的国际互认工作,充分利用wto“绿色政策”,扩大我国优质、特色、高附加值的农产品和食品出口。
六、加快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
按照国务院《决定》要求,积极会同农业、卫生、商务等部门,共同组织调查摸底,研究提出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性意见。当前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抓紧开展有关组织准备工作。一是立足现有,充实提高,不搞重复建设。按照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责分工,以现有检验检测机构为基础,通过追加资金、改造环境、更新设备、加强人员培训等措施,大力提高检验检测能力和水平,充实和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检验检测力量。努力形成以国家级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为龙头,以省级检验机构为骨干,以市(地)级检验机构为重点,以县级检验机构为基础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二是严格资质审核,建立动态化的资质认定评价机构制。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质,并参加定期考核合格,方可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的数据和结果,同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是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规范执行检验检测规程和检验检测方法的责任制度。四是完善全国统一的检测方法标准、规程和检测收费标准。协助有关部门组织清理食品检验检测方法标准和规程,重新确认、发布或组织修订食品检验检测方法标准、规程和食品检验检测收费标准。五是建立和完善国家食品检验检测资源信息平台。在已建立起来的《中国实验室资源查询系统》数据库基础上,进一步完善食品检验检测机构数据库,建立定期更新制度和即时查询系统,为实现食品检验检测资源和信息共享提供技术平台。六是充分发挥社会检测资源的作用。大力发展一批面向社会提供食品质量、安全卫生检验检测技术服务的中介组织。
七、大力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大力推进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建档工作。当前要重点建立已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15类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档案,并按照总局关于开展全国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清理调查的统一部署,尽快建立全国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质量档案。要通过采用电子信息技术,率先在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推行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系统,以此为基础,研究实行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评价和分类分级监管制度,尽快建立食品企业质量信用体系。要通过扶优扶强、加强服务、强化监督检查、实施退出机制等分类监管措施,鼓励诚信企业,培育守信企业,惩戒失信企业,宣传信用良好企业,切实增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质量诚信风险意识,营造“诚实守信、以质取胜”的食品生产加工环境。
八、加强食品质量安全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
按照国务院《决定》要求,各级质检部门要积极会同宣传、新闻等有关部门,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热点引导有力、服务发展大局的方针,进一步加大食品质量安全的宣传和信息发布力度。一是要充分发挥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信息的权威性,特别是要着力发布关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监督抽查信息,既要坚决揭露食品安全方面的违法行为,曝光产品质量不合格企业,又要大力宣传优质食品、优良品牌和优秀企业,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切实增强消费信心。二是要大力宣传食品专项整治成果,努力营造人人关心食品安全、人人重视食品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要客观宣传食品质量安全状况,严格把握尺度,提高我国食品信誉,防止以点概面、以偏概全,影响食品消费需求和出口贸易。三是要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构建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决定要求,牵头与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联合发布市场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信息,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
九、积极做好承接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卫生监管职责的准备工作
国务院决定将现由卫生部门承担的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监管职责划归质检部门,从2005年1月1日开始实施。同时,国务院决定由中编办会同质检、卫生等部门对现行卫生许可工作进一步组织协调。总局将按照国务院要求,商中编办等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承担卫生监管职责的具体内容,界定工作范围和环节接口,明确监管职责,制定具体方案,建立工作制度,统一部署全国承接卫生监管职能的具体工作。总局将遵循“国家统一管理、产品分类监管、监管重心下移、层级分别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改革完善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和卫生监管等各项制度,逐步建立起适应新形势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当前,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按照总局统一部署,重点抓紧做好承接这项职能的准备工作:一是配合国务院法制办,修改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参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抓紧修订、出台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力争在今年完成《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的修订工作。二是扎实开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清理整顿。要对辖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卫生监管情况进行彻查,摸清家底,掌握实情,建立档案,为全面履行新职能掌握第一手材料。三是大力加强队伍建设。严肃队伍纪律,严格依法行政,严厉查处不作为、乱作为等违法乱纪行为。同时,加大培训力度,完善人员和知识结构,以现有人员为主,尽快培训出一批适应卫生监管工作急需的业务骨干。四是切实加强技术能力建设。充分发挥质量技术监督和检验检疫技术机构的作用,坚持“不为所有,但为所用”,避免重复建设,实现系统技术资源的最大共享。同时,积极创造条件,在现有食品质量检验能力的基础上,重点加强食品卫生检验能力,完备食品卫生检验设备和实验环境,培训食品卫生检验人员,为开展食品卫生监管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在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方面的积极作用
按照国务院《决定》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当地食品安全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地区食品安全监管和整治工作,并切实改善执法装备和检验技术条件,保证办公办案和监督抽查经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在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方面的积极作用。一要按照国务院决定,认真履行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职责,积极组织开展整顿食品生产加工业、建设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和检验检测体系、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发布机制等各项工作。二要建立食品质量安全报告制度,向当地政府定期报告本地食品安全状况,对存在的突出问题、重大案件等应及时报告。三要积极参加当地政府组成的食品安全领导协调机构,主动与农业、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加强配合、及时沟通,充分发挥联合执法的整体效能,实现对食品安全的共同把关和联合整治。四要坚决执行总局《关于切实强化生产源头监管严格责任追究的若干意见》(国质检监[2004]253),按照“八严格”和“七禁止”规定,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切实做到依法行政,确保监管到位。五要加强督查督办。各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要成立主要负责人挂帅的领导小组,加强对各项工作的检查和督办,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各项任务有部署、有落实、有检查、有实效。总局将适时对各地情况进行检查,并按照国务院要求,于2005年春节前组织开展全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情况的综合检查,向国务院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