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日期】2008-12-26
【实施日期】2009-01-01
【有效性】有效
【全文】
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116号
关于2009年柠檬酸(盐)符合出口许可申领条件的企业名单公告
[2008]第116号
根据商务部2008年第56号公告《关于2009年铁合金和柠檬酸(盐)出口许可申领条件和程序的公告》,现公告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2009年柠檬酸(盐)出口许可申领条件相关规定。根据《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8年第11号),本公告附件2所列企业可向所在地商务部授权的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证机构申领出口许可证。
二、符合商务部2008年第56号公告附件3有关条件(包括2007年或2008年柠檬酸、盐出口数量符合有关标准)的企业,可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补充递交申请材料。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于2009年2月15日前向商务部(外贸司)报送正式申请材料(所附企业材料请制作一张光盘),并抄送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所附企业材料请制作一张光盘,一份书面材料)。
附件:1.柠檬酸(盐)出口许可申领条件管理商品目录
2.2009年符合柠檬酸(盐)出口许可申领条件企业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