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执行新的外资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6-05 00:00:00
发布时间:2011-06-05 00:00:00
【颁布日期】2002-04-30
【实施日期】2002-04-01
【有效性】有效
【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被授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经国务院批准,新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以下简称《投资方向》)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第21号令,以下简称《指导目录》)业已发布实施。现就贯彻执行新的外资产业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投资方向》和《指导目录》是入世环境下我国利用外资产业政策的集中体现。各级工商登记管理机关应高度重视外资产业政策执行工作,并以此为契机,强化执行外资产业政策意识,加强制度措施建设,扩大外资产业政策调整范围,切实履行维护国家经济安全职责。
二、各被授权局在登记实务中应严格坚持《投资方向》及《指导目录》附件关于外资准入程序及标准的规定,对属于服务贸易领域逐步开放的项目(包括已列入鼓励类、允许类的服务贸易项目)及国家法律、法规对外商投资项目准入程序另有规定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及其对外承包、受托管理等相关登记管理工作统一适用上述规定。对违反《投资方向》规定审批的项目,登记机关一律不予登记。
三、各被授权局要组织负责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的同志认真学习《投资方向》和《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外资准入行政许可法规,严格执行各项规定,做好许可程序与登记工作的衔接。
四、各地执行时以本通知附件或其他正式下发的《指导目录》内容为准。
附件:一、《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
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三、有关外商投资企业行业准入行政许可法规目录
附件一: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
国务院令[2002]第346号
2002年2月26日
(2002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6号公布)
第一条 为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使外商投资方向与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适应,并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规定和产业政策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投资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的项目以及其他形式的外商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外商投资项目)。
第三条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经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进行部分调整时,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适时修订并公布。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是指导审批外商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企业适用有关政策的依据。
第四条 外商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
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不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
(一)属于农业新技术、农业综合开发和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工业的;
(二)属于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能够改进产品性能、提高企业技术经济效益或者生产国内生产能力不足的新设备、新材料的;
(三)适应市场需求,能够提高产品档次、开拓新兴市场或者增加产品国际竞争能力的;
(四)属于新技术、新设备,能够节约能源和原材料、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的;
(五)能够发挥中西部地区的人力和资源优势,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
(一)技术水平落后的;
(二)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
(三)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探、开采的;
(四)属于国家逐步开放的产业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
(一)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破坏自然资源或者损害人体健康的;
(三)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护、开发土地资源的;
(四)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五)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者技术生产产品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可以对外商投资项目规定“限于合资、合作”、“中方控股”或者“中方相对控股”。
限于合资、合作,是指仅允许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中方控股,是指中方投资者在外商投资项目中的投资比例之和为51%及以上;中方相对控股,是指中方投资者在外商投资项目中的投资比例之和大于任何一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比例。
第九条 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优惠待遇外,从事投资额大、回收期长的能源、交通、城市基础设施(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铁路、公路、港口、机场、城市道路、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建设、经营的,经批准,可以扩大与其相关的经营范围。
第十条 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视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产品出口销售额占其产品销售总额70%以上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视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第十一条 对于确能发挥中西部地区优势的允许类和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可以适当放宽条件;其中,列入《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可以享受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根据现行审批权限,外商投资项目按照项目性质分别由发展计划部门和经贸部门审批、备案;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由外经贸部门审批、备案。其中,限制类限额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相应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此类项目的审批权不得下放。外商属于服务贸易领域逐步开放的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涉及配额、许可证的外商投资项目,须先向外经贸部门申请配额、许可证。
法律、行政法规对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和办法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审批的外商投资项目,上级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该项目的备案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予以撤销,其合同、章程无效,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注册登记,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手续。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项目申请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骗取项目批准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审批机关应当撤销对该项目的批准,并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十五条 审批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记大过以上的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华侨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者举办的投资项目,比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1995年6月7日国务院批准,1995年6月20日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二: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2002年3月11日
(经国务院批准,2002年3月1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第21号令发布,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一、农、林、牧、渔业
1.中低产农田改造
2.蔬菜(含食用菌、西甜瓜)、水果、茶叶无公害栽培技术及产品系列化开发、生产
3.糖料、果树、花卉、牧草等农作物优质高产新技术、新品种(转基因品种除外)开发、生产
4.花卉生产与苗圃基地的建设、经营
5.农作物秸秆还田及综合利用、有机肥料资源的开发生产
6.中药材种植、养殖(限于合资、合作)
7.林木(竹)营造及良种培育
8.天然橡胶、剑麻、咖啡种植
9.优良种畜种禽、水产苗种繁育(不含我国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
10.名特优水产品养殖、深水网箱养殖
11.防治荒漠化及水土流失的植树种草等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建设、经营
二、采掘业
*1.石油、天然气的风险勘探、开发
*2.低渗透油气藏(田)的开发
*3.提高原油采收率的新技术开发与应用
*4.物探、钻井、测井、井下作业等石油勘探开发新技术的开发与应用
5.煤炭及伴生资源勘探、开发
6.煤层气勘探、开发
7.低品位、难选冶金矿开采、选矿(限于合资、合作,在西部地区外商可独资)
8.铁矿、锰矿勘探、开采及选矿
9.铜、铅、锌矿勘探、开采(限于合资、合作,在西部地区外商可独资)
10.铝矿勘探、开采(限于合资、合作,在西部地区外商可独资)
11.硫、磷、钾等化学矿开采、选矿
三、制造业
(一)食品加工业
1.粮食、蔬菜、水果、禽畜产品的储藏及加工
2.水产品加工、贝类净化及加工、海藻功能食品开发
3.果蔬饮料、蛋白饮料、茶饮料、咖啡饮料的开发、生产
4.婴儿、老年食品及功能食品的开发、生产
5.乳制品生产
6.生物饲料、蛋白饲料的开发、生产
(二)烟草加工业
1.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加工
2.造纸法烟草薄片生产
(三)纺织业
1.工程用特种纺织品生产
2.高档织物面料的织染及后整理加工
(四)皮革、皮毛制品业
1.猪、牛、羊蓝湿皮新技术加工
2.皮革后整饰新技术加工
(五)木材加工及竹、藤、棕、草制品业
1.林区“次、小、薪”材和竹材的综合利用新技术、新产品开发与生产
(六)造纸及纸制品业
1.年产30万吨及以上化学木浆、年产10万吨及以上化学机械木浆(ctmp、bctmp、apmp)和原料林基地的林木浆一体化工程的建设、经营(限于合资、合作)
2.高档纸及纸板生产(新闻纸除外)
(七)石油加工及炼焦业
1.针状焦、煤焦油深加工
2.捣固焦、干熄焦生产
3.重交通道路沥青生产
(八)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业
1.重油催化裂化制烯烃生产
2.年产60万吨及以上规模乙烯生产(中方相对控股)
3.乙烯副产品c5-c9产品的综合利用
4.大型聚氯乙烯树脂生产(乙烯法)
5.有机氯系列化工产品生产(高残留有机氯产品除外)
6.基本有机化工原料:苯、甲苯、二甲苯(对、邻、间)衍生物产品的综合利用
7.合成材料的配套原料:双酚a、4.4'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甲苯二异氰酸酯生产
8.合成纤维原料:精对苯二甲酸、丙烯腈、己内酰胺、尼龙66盐生产
9.合成橡胶:溶液丁苯橡胶、丁基橡胶、异戊橡胶、丁二烯法氯丁橡胶、聚氨酯橡胶、丙烯酸橡胶、氯醇橡胶生产
10.工程塑料及塑料合金生产
11.精细化工:催化剂、助剂及石油添加剂新产品、新技术,染(颜)料商品化加工技术,电子、造纸用高科技化学品,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皮革化学品、油田助剂,表面活性剂,水处理剂,胶粘剂,无机纤维、无机粉体填料生产
12.纺织及化纤抽丝用助剂、油剂、染化料生产
13.汽车尾气净化剂、催化剂及其他助剂生产
14.天然香料、合成香料、单离香料生产
15.高性能涂料生产
16.氯化法钛白粉生产
17.氟氯烃替代物生产
18.大型煤化工产品生产
19.林业化学产品新技术、新产品开发与生产
20.烧碱用离子膜生产
21.生物肥料、高浓度化肥(钾肥、磷肥)、复合肥料生产
22.高效、低毒和低残留的化学农药原药新品种开发与生产
23.生物农药开发与生产
24.环保用无机、有机和生物膜开发与生产
25.废气、废液、废渣综合利用和处理、处置
(九)医药制造业
1.我国专利或行政保护的原料药及需进口的化学原料药生产
2.维生素类:烟酸生产
3.氨基酸类:丝氨酸、色氨酸、组氨酸等生产
4.采用新技术设备生产解热镇痛药
5.新型抗癌药物及新型心脑血管药生产
6.新型、高效、经济的避孕药具生产
7.采用生物工程技术生产的新型药物生产
8.基因工程疫苗生产(艾滋病疫苗、丙肝疫苗、避孕疫苗等)
9.海洋药物开发与生产
10.艾滋病及放射免疫类等诊断试剂生产
11.药品制剂:采用缓释、控释、靶向、透皮吸收等新技术的新剂型、新产品生产
12.新型药用佐剂的开发应用
13.中药材、中药提取物、中成药加工及生产(中药饮片传统炮制工艺技术除外)
14.生物医学材料及制品生产
15.兽用抗菌原料药生产(包括抗生素、化学合成类)
16.兽用抗菌药、驱虫药、杀虫药、抗球虫药新产品及新剂型开发与生产
(十)化学纤维制造业
1.差别化化学纤维及芳纶、氨纶、碳纤维等高新技术化纤生产
2.粘胶无毒纺等环保型化纤的生产
3.日产400吨及以上纤维及非纤维用聚酯生产
(十一)塑料制品业
1.聚酰亚胺保鲜薄膜生产
2.农膜新技术及新产品(光解膜、多功能膜及原料等)开发与生产
3.废旧塑料的消解和再利用
(十二)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1.日熔化500吨级及以上优质浮法玻璃生产(限于中西部地区)
2.日产2000吨及以上水泥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限于中西部地区)
3.年产1万吨及以上玻璃纤维(池窑拉丝工艺生产线)及玻璃钢制品生产
4.年产50万件及以上高档卫生瓷生产
5.陶瓷原料的标准化精制、陶瓷用高档装饰材料生产
6.玻璃、陶瓷、玻璃纤维窑炉用高档耐火材料生产
7.无机非金属材料及制品生产(人工晶体、高性能复合材料、特种玻璃、特种陶瓷、特种密封材料、特种胶凝材料)
8.新型建筑材料生产(轻质高强多功能墙体材料、高档环保型装饰装修材料、优质防水密封材料、高效保温材料)
9.非金属矿深加工(超细粉碎、高纯、精制、改性)
(十三)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1.宽厚板生产
2.镀锌及耐高腐蚀性铝锌合金板、涂层板生产
3.直接还原铁和熔融还原铁生产
4.废钢加工
(十四)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1.年产30万吨及以上氧化铝生产
2.低品位、难选冶金矿冶炼(限于合资、合作,在西部地区外商可独资)
3.硬质合金、锡化合物、锑化合物生产
4.有色金属复合材料、新型合金材料生产
5.稀土应用
(十五)金属制品业
1.非金属制品模具设计、制造
2.汽车、摩托车模具(含冲模、注塑模、模压模等)、夹具(焊装夹具、检验夹具等)设计、制造
3.高档建筑五金件、水暖器材及五金件开发、生产
(十六)普通机械制造业
1.三轴以上联动的数控机床、数控系统及伺服装置制造
2.高性能焊接机器人和高效焊装生产设备制造
3.耐高温绝缘材料(绝缘等级为f、h级)及绝缘成型件生产
4.比例、伺服液压技术,低功率气动控制阀,填料静密封生产
5.精冲模、精密型腔模、模具标准件生产
6.精密轴承及各种主机专用轴承制造
7.汽车、摩托车用铸锻毛坯件制造
(十七)专用设备制造业
1.粮食、棉花、油料、蔬菜、水果、花卉、牧草、肉食品、水产品的贮藏、保鲜、分级、包装、干燥、运输、加工的新技术、新设备开发与制造
2.设施农业设备制造
3.农业、林业机具新技术设备制造
4.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用发动机设计与制造
5.农作物秸秆还田及综合利用设备制造
6.农用废物的综合利用及规模化畜禽养殖废物的综合利用设备制造
7.节水灌溉新技术设备制造
8.湿地土方及清淤机械制造
9.水生生态系统的环境保护技术、设备制造
10.长距离调水工程的调度系统设备制造
11.特种防汛抢险机械和设备制造
12.食品行业的高速、无菌灌装设备、贴标机等关键设备制造
13.氨基酸、酶制剂、食品添加剂等生产技术及关键设备制造
14.10吨/小时及以上的饲料加工成套设备、关键部件生产
15.卷筒纸和对开以上单纸张多色胶印机制造
16.皮革后整饰新技术设备制造
17.高技术含量的特种工业缝纫机制造
18.新型纺织机械、新型造纸机械(含纸浆)等成套设备制造
19.公路、港口新型机械设备设计与制造
20.公路桥梁养护、自动检测设备制造
21.公路隧道营运监控、通风、防灾和救助系统设备制造
22.铁路大型施工及养护设备设计与制造
23.园林机械、机具新技术设备制造
24.城市环卫特种设备制造
25.路面铣平、翻修机械设备制造
26.隧道挖掘机、城市地铁暗挖设备制造
27.8万吨/日及以上城市污水处理设备,工业废水膜处理设备,上流式厌氧流化床设备和其他生物处理废水设备,废塑料再生处理设备,工业锅炉脱硫脱硝设备,大型耐高温、耐酸袋式除尘器制造,垃圾焚烧处理设备制造
28.年产30万吨及以上合成氨、48万吨及以上尿素、45万吨及以上乙烯成套设备中的透平压缩机、混合造粒机制造
29.火电站脱硫技术及设备制造
30.薄板连铸机制造
31.平板玻璃深加工技术及设备制造
32.井下无轨采、装、运设备,100吨及以上机械传动矿用自卸车,移动式破碎机,3000立方米/小时及以上斗轮挖掘机,5立方米及以上矿用装载机,全断面巷道掘进机制造
33.石油勘探开发新型仪器设备设计与制造
34.机电井清洗设备制造和药物生产
35.电子内窥镜制造
36.具有高频技术、直接数字图象处理技术、辐射剂量小的80千瓦及以上医用x线机组制造
37.高场强超导型磁共振成像装置(mri)的制造
38.单采血浆机制造
39.全自动酶免系统(含加样、酶标、洗板、孵育、数据后处理等部分功能)设备制造
40.药产品质量控制新技术、新设备制造
41.中药有效物质分析的新技术、提取的新工艺、新设备开发与制造
42.新型药品包装材料、容器及先进的制药设备制造
(十八)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1.汽车、摩托车整车制造
2.汽车、摩托车发动机制造
3.汽车关键零部件制造:制动器总成、驱动桥总成、变速器、柴油机燃油泵、柴油机涡轮增压器、柴油车机外排放控制装置、滤清器(三滤)、等速万向节、减震器、组合仪表、专用高强度紧固件
4.电子控制燃油喷射系统、电子控制制动防抱死系统、安全气囊及其他汽车电子设备系统制造
5.摩托车关键零部件制造:化油器、磁电机、起动电机、盘式制动器
6.石油工业专用沙漠车等特种专用车制造
7.铁路运输技术设备:机车车辆及主要部件设计与制造,线路、桥梁设备设计与制造,高速铁路有关技术与设备制造,通信信号和运输安全监测设备制造,电气化铁路设备和器材制造
8.城市快速轨道交通运输设备:地铁、城市轻轨的动车组及主要部件设计与制造
9.民用飞机设计与制造(中方控股)
10.民用飞机零部件制造
11.民用直升机设计与制造(中方控股)
12.航空发动机设计与制造(中方控股)
13.民用航空机载设备设计与制造(中方控股)
14.轻型燃气轮机制造
15.船舶低速柴油机的曲轴设计与制造
16.特种船、高性能船舶的修理、设计与制造(中方相对控股)
17.船舶中高速柴油机、辅机、无线通讯、导航设备及配件设计与制造(中方相对控股)
18.玻璃钢渔船、游艇制造
(十九)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1.火电设备:60万千瓦及以上超临界机组、大型燃气轮机、10万千瓦及以上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设备、煤气化联合循环技术及装备(igcc)、增压循环硫化床(pfbc)、60万千瓦及以上大型空冷机组(限于合资、合作)
2.水电设备:15万千瓦及以上大型抽水蓄能机组、15万千瓦及以上大型贯流式机组制造(限于合资、合作)
3.核电机组:60万千瓦及以上机组制造限于合资、合作
4.输变电设备:500千伏及以上超高压直流输变电设备制造(限于合资、合作)
(二十)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业
1.数字电视机、数字摄录机、数字录放机、数字放声设备制造
2.新型平板显示器件、中高分辨率彩色显像管/显示管及玻壳生产
3.数字音、视频编解码设备,数字广播电视演播室设备,数字有线电视系统设备,数字音频广播发射设备制造
4.集成电路设计与线宽0.35微米及以下大规模集成电路生产
5.大中型电子计算机、便携式微型计算机、高档服务器制造
6.大容量光、磁盘驱动器及其部件开发与制造
7.计算机辅助设计(三维cad)、辅助测试(cat)、辅助制造(cam)、辅助工程(cae)系统及其他计算机应用系统制造
8.软件产品开发、生产
9.半导体、元器件专用材料开发、生产
10.电子专用设备、测试仪器、工模具制造
11.新型电子元器件(片式元器件、敏感元器件及传感器、频率控制与选择元件、混合集成电路、电力电子器件、光电子器件、新型机电元件)生产
12.无汞碱锰电池、动力镍氢电池、锂离子电池、高容量全密封免维护铅酸蓄电池、燃料电池、圆柱型锌空气电池等高技术绿色电池生产
13.高密度数字光盘机用关键件开发与生产
14.可记录光盘生产(cd-r、cd-rw、dvd-r、dvd-arm)
15.民用卫星设计与制造(中方控股)
16.民用卫星有效载荷制造(中方控股)
17.民用卫星零部件制造
18.民用运载火箭设计与制造(中方控股)
19.卫星通信系统设备制造
20.卫星导航定位接收设备及关键部件制造(限于合资、合作)
21.光纤预制棒制造
22.622兆比/秒及以上数字微波同步系列传输设备制造
23.10千兆比/秒以上光同步系列传输设备制造
24.宽带接入网通信系统设备制造
25.光交叉连接设备(oxc)制造
26.异步转移模式(atm)及ip数据通信系统制造
27.移动通信系统(含gsm、cdma、dcs1800、phs、dect、imt2000等)手机、基站、交换设备及数字集群系统设备制造
28.高端路由器、千兆比以上网络交换机开发、制造
29.空中交通管制系统设备制造(限于合资、合作)
(二十一)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
1.数字照相机及关键件开发与生产
2.精密在线测量仪器开发与制造
3.安全生产及环保检测仪器新技术设备制造
4.水质及烟气在线监测仪器的新技术设备制造
5.水文数据采集、处理与传输和防洪预警仪器及设备制造
6.新型仪表元器件和材料(主要指智能型仪用传感器、仪用接插件、柔性线路板、光电开关、接近开关等新型仪用开关、仪用功能材料等)生产
7.新型打印装置(激光、喷墨打印机)制造
8.精密仪器、设备维修与售后服务
(二十二)其他制造业
1.洁净煤技术产品的开发利用(煤炭气化、液化、水煤浆、工业型煤)
2.煤炭洗选及粉煤灰(包括脱硫石膏)、煤矸石等综合利用
四、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及供应业
1.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火电站的建设、经营
2.煤洁净燃烧技术电站的建设、经营
3.热电联产电站的建设、经营
4.天然气发电站的建设、经营
5.发电为主水电站的建设、经营
6.核电站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
7.新能源电站的建设、经营(包括太阳能、风能、磁能、地热能、潮汐能、生物质能等)
8.城市供水厂建设、经营
五、水利管理业
1.综合水利枢纽的建设、经营(中方相对控股)
六、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1.铁路干线路网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
2.支线铁路、地方铁路及其桥梁、隧道、轮渡设施的建设、经营(限于合资、合作)
3.公路、独立桥梁和隧道的建设、经营
4.港口公用码头设施的建设、经营
5.民用机场的建设、经营(中方相对控股)
6.航空运输公司(中方控股)
7.农、林、渔业通用航空公司(限于合资、合作)
*8.定期、不定期国际海上运输业务
*9.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业务
*10.公路货物运输公司
11.输油(气)管道、油(气)库及石油专用码头的建设、经营
12.煤炭管道运输设施的建设、经营
13.运输业务相关的仓储设施建设、经营
七、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1.一般商品的批发、零售、物流配送
八、房地产业
1.普通住宅的开发建设
九、社会服务业
(一)公共设施服务业
1.城市封闭型道路建设、经营
2.城市地铁及轻轨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
3.污水、垃圾处理厂,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厂(焚烧厂、填埋场)及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经营
(二)信息、咨询服务业
1.国际经济、科技、环保信息咨询服务
*2.会计、审计
十、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1.老年人、残疾人服务
十一、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1.高等教育机构(限于合资、合作)
十二、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
1.生物工程与生物医学工程技术
2.同位素、辐射及激光技术
3.海洋开发及海洋能开发技术
4.海水淡化及利用技术
5.海洋监测技术
6.节约能源开发技术
7.资源再生及综合利用技术
8.环境污染治理及监测技术
9.防沙漠化及沙漠治理技术
10.民用卫星应用技术
11.研究开发中心
12.高新技术、新产品开发与企业孵化中心
十三、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一、农、林、牧、渔业
1.粮食(包括马铃薯)、棉花、油料种子开发生产(中方控股)
2.珍贵树种原木加工(限于合资、合作)
二、采掘业
1.钨、锡、锑、钼、重晶石、萤石等矿产勘查、开采限于合资、合作
2.贵金属(金、银、铂族)勘查、开采
3.金刚石等贵重非金属矿的勘查、开采
4.特种、稀有煤种勘查、开发(中方控股)
5.硼镁石及硼镁铁矿石开采
6.天青石开采
三、制造业
(一)食品加工业
1.黄酒、名优白酒生产
2.外国牌号碳酸饮料生产
3.糖精等合成甜味剂生产
4.油脂加工
(二)烟草加工业
1.卷烟、过滤嘴棒生产
(三)纺织业
1.毛纺、棉纺
2.缫丝
(四)印刷及复制业
1.出版物印刷(中方控股,包装装潢印刷除外)
(五)石油加工及炼焦业
1.炼油厂建设、经营
(六)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1.离子膜烧碱生产
2.感光材料生产
3.联苯胺生产
4.易制毒化学品生产(麻黄素、3,4-亚基二氧苯基-2-丙酮、苯乙酸、1-苯基-2-丙酮、胡椒醛、黄樟脑、异黄樟脑、醋酸酐)
5.硫酸法钛白粉生产
6.硼镁铁矿石加工
7.钡盐生产
(七)医药制造业
1.氯霉素、青霉素g、洁霉素、庆大霉素、双氢链霉素、丁胺卡那霉素、盐酸四环素、土霉素、麦迪霉素、柱晶白霉素、环丙氟哌酸、氟哌酸、氟嗪酸生产
2.安乃近、扑热息痛、维生素b1、维生素b2、维生素c、维生素e生产
3.国家计划免疫的疫苗、菌苗类及抗毒素、类毒素类(卡介苗、脊髓灰质炎、白百破、麻疹、乙脑、流脑疫苗等)生产
4.成瘾性麻醉药品及精神药品原料药生产(中方控股)
5.血液制品的生产
6.非自毁式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输血器及血袋生产
(八)化学纤维制造业
1.常规切片纺的化纤抽丝生产
2.单线能力在2万吨/年以下粘胶短纤维生产
3.日产400吨以下纤维及非纤维用聚酯生产,氨纶生产
(九)橡胶制品业
1.斜交轮胎、旧轮胎翻新(子午线轮胎除外)及低性能工业橡胶配件生产
(十)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1.稀土冶炼、分离(限于合资、合作)
(十一)普通机械制造业
1.集装箱生产
2.中小型普通轴承制造
3.50吨以下汽车起重机制造(限于合资、合作)
(十二)专用设备制造业
1.中低档b型超声显像仪制造
2.一般涤纶长丝、短纤维设备制造
3.320马力以下履带式推土机、3立方米以下轮式装载机制造(限于合资、合作)
(十三)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业
1.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生产
四、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1.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下以发电为主的常规燃煤火电厂的建设、经营(小电网除外)
五、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1.公路旅客运输公司
*2.出入境汽车运输公司
*3.水上运输公司
*4.铁路货物运输公司
5.铁路旅客运输公司(中方控股)
6.摄影、探矿、工业等通用航空公司(中方控股)
*7.电信公司
六、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1.商品交易、直销、邮购、网上销售、特许经营、委托经营、销售代理、商业管理等各类商业公司,以及粮、棉、植物油、食糖、药品、烟草、汽车、原油、农业生产资料的批发、零售、物流配送
*2.图书、报纸、期刊的批发、零售业务
*3.音像制品(除电影外)的分销
4.商品拍卖
*5.货物租赁公司
*6.代理公司(船舶、货运、外轮理货、广告等)
*7.成品油批发及加油站建设、经营
8.对外贸易公司
七、金融、保险业
1.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
*2.保险公司
*3.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4.金融租赁公司
5.外汇经纪
*6.保险经纪公司
八、房地产业
1.土地成片开发(限于合资、合作)
2.高档宾馆、别墅、高档写字楼和国际会展中心的建设、经营
九、社会服务业
(一)公共设施服务业
1.大中城市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管网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
(二)信息、咨询服务业
1.法律咨询
十、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1.医疗机构(限于合资、合作)
2.高尔夫球场的建设、经营
十一、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1.高中阶段教育机构(限于合资、合作)
2.电影院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
十二、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
1.测绘公司(中方控股)
*2.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认证公司
十三、国家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限制的其他产业
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一、农、林、牧、渔业
1.我国稀有的珍贵优良品种的养殖、种植(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的优良基因)
2.转基因植物种子生产、开发
3.我国管辖海域及内陆水域水产品捕捞
二、采掘业
1.放射性矿产的勘查、开采、选矿
2.稀土勘查、开采、选矿
三、制造业
(一)食品加工业
1.我国传统工艺的绿茶及特种茶加工(名茶、黑茶等)
(二)医药制造业
1.列入国家保护资源的中药材加工(麝香、甘草、黄麻草等)
2.传统中药饮片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秘方产品的生产
(三)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1.放射性矿产的冶炼、加工
(四)武器弹药制造业
(五)其他制造业
1.象牙雕刻
2.虎骨加工
3.脱胎漆器生产
4.珐琅制品生产
5.宣纸、墨锭生产
6.致癌、致畸、致突变产品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产品生产
四、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1.电网的建设、经营
五、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1.空中交通管制公司
2.邮政公司
六、金融、保险业
1.期货公司
七、社会服务业
1.国家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开发
2.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经营
3.博彩业(含赌博类跑马场)
4.色情业
八、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1.基础教育(义务教育)机构
2.图书、报纸、期刊的出版、总发行和进口业务
3.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总发行和进口业务
4.新闻机构
5.各级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发射台、转播台、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卫星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
6.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出版、发行及播放公司
7.电影制片、发行公司
8.录像放映公司
九、其他行业
1.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项目
注:标*的条目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有关,具体内容见附件。
附件: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一、鼓励类
1、石油、天然气的风险勘探、开发:限于合作
2、低渗透油气藏(田)的开发:限于合作
3、提高原油采收率的新技术开发与应用:限于合作
4、物探、钻井、测井、井下作业等石油勘探开发新技术的开发与应用:限于合作
5、汽车、摩托车整车制造:外资比例不超过50%
6、定期、不定期国际海上运输业务:外资比例不超过49%
7、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外资比例不超过50%;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5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8、公路货物运输公司: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9、一般商品的批发、零售、物流配送:限定条件见限制类第(五)
10、会计、审计:限于合作、合伙
二、限制类
(一)出入境汽车运输公司: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二)水上运输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49%
(三)铁路货物运输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49%;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7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四)电信公司
1、增值电信、基础电信中的寻呼服务:自2001年12月11日起允许外商投资,外资比例不超过30%;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不超过49%;不迟于2003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达50%
2、基础电信中的移动话音和数据服务:自2001年12月11日起允许外商投资,外资比例不超过25%;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外资比例不超过35%;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达49%;不迟于2006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3、基础电信中的国内业务、国际业务: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商投资,外资比例不超过25%;不迟于2006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达35%;不迟于2007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达49%
(五)商品交易、直销、邮购、网上销售、特许经营、委托经营、销售代理、商业管理等各类商业公司,以及粮、棉、植物油、食糖、药品、烟草、汽车、原油、农业生产资料的批发、零售、物流配送;图书、报纸、期刊的批发、零售业务;成品油批发及加油站建设、经营
1、佣金代理、批发(不包括盐、烟草):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商投资,外资比例可达50%,但不允许经营书报杂志、药品、农药、农膜、化肥、成品油、原油;不迟于2003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允许经营书报杂志、药品、农药、农膜;不迟于2006年12月11日允许经营化肥、成品油、原油
2、零售(不包括烟草):允许外商投资,但不允许经营书报杂志、药品、农药、农膜、化肥、成品油;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可达50%,允许经营书报杂志;不迟于2003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允许经营药品、农药、农膜、成品油;不迟于2006年12月11日允许经营化肥。经营产品包括汽车(不迟于2006年12月11日取消限制)、书报杂志、药品、农药、农膜、成品油、化肥、粮食、植物油、食糖、烟草、棉花的超过30家分店的连锁店不允许外方控股
3、特许经营和无固定地点的批发、零售: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商投资
(六)音像制品(除电影外)的分销:限于合作,中方控股
(七)货物租赁公司: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八)代理公司
1、船舶:外资比例不超过49%
2、货运(不包括邮政部门专营服务的业务):外资比例不超过50%(速递服务不超过49%);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5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3、外轮理货:限于合资、合作
4、广告:外资比例不超过49%;不迟于2003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5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九)保险公司
1、非寿险保险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51%;不迟于2003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2、寿险保险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50%
(十)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1、证券公司: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商投资,外资比例不超过1/3
2、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允许外商投资,外资比例不超过33%;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达49%
(十一)保险经纪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50%;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达51%;不迟于2006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十二)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认证公司:不迟于2003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5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附件三:
有关外商投资企业行业准入行政许可法规目录
1、《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
3、《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4、《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6、《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
7、《旅行社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修改<旅行社管理条例>的决定》、《中外合资旅行社试点暂行办法》
8、《出版管理条例》
9、《关于重申严格执行中外合资、合作建设旅游饭店审批程序的通知》
10、《国务院关于试办国家旅游渡假区有关问题的通知》
11、《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试点办法》(《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暂行办法》正在制订中)
12、《中外合资证券公司审批办法》(正在制订中)
13、《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
14、《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
15、《外商投资铁路货物运输业审批与管理暂行规定》
16、《关于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17、《关于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有关政策的通知》
18、《关于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若干规定》、《关于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
19、《设立外商投资资产评估机构若干暂行规定》
20、《中外合作会计师师事务所管理暂行办法》
2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
22、《电影管理条例》、《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关于严格执行<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的通知》
23、《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
24、《外国专业人才来华工作中介机构暂行管理办法》
25、《关于严格控制吸收外商兴建殡葬服务设施的通知》
26、《涉外社会调查管理暂行办法》
27、《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若干规定》
28、《成立中外合营工程设计机构审批管理的规定》
29、《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中外合营租赁公司审批问题的通知》
30、《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暂行规定》
31、《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审批规定》
32、《认证、认证培训、认证咨询机构审批与监督管理办法》
33、《设立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公司的审批规定》
34、《关于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35、《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36、《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暂行规定》及其补充规定(1、2)
37、《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38、《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
39、《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试点暂行办法》
40、《关于进行汽车营销服务领域利用外资试点的通知》
41、《关于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有关问题的通知》
42、《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
43、《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利用外资暂行规定》
44、《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
45、《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