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武夷山风景区保护管理的布告》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6-05 00:00:00

【颁布日期】1982-07-02
【实施日期】1982-07-02
【有效性】失效
【全文】

 

 

 

建阳地区行署及所属各市、县人民政府,武夷山管理局:
  为了做好武夷山风景区的保护管理工作,决定颁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武夷山风景区保护管理的布告》,请遵照执行。《布告》可在崇安县以及武夷山风景区邻近的建阳、邵武、光泽等县张贴。

 

 

  武夷山是我国著名的风景游览区,历史悠久,景色秀丽,素有“奇秀甲于东南”之称,在祖国的名山胜地中,它以秀拔奇伟,得天独厚的自然山水景观驰名中外。为了加强武夷山风景区的保护管理工作,促进旅游事业的发展,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特布告如下:
  一、武夷山风景区范围:东至桐源村西侧山坡地(规划线为界);西至遇林亭——星村镇;南至东山埔——前兰村(规划线为界);北至祖师岭——官庄村以南的黄柏溪,东西宽五公里,南北长十二公里,总面积六十平方公里。风景区范围内实行分级保护办法,九曲溪及两岸景点(东至崇阳溪,西至星村镇,南至狮子岩,北至水帘洞)列为绝对保护区;其余景点及崇阳溪以东备用地为二级保护区。
  二、武夷山风景区的山林和景物是国家的宝贵财富,景区内森林及一切风景旅游资源,统一由武夷山管理局管理。其地形、地貌、水体、山石、动、植物和文物古迹要严加保护。在风景区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开山、采石、取土、炸鱼、砍树和乱盖建筑物或构筑物;严禁在建筑物、古迹、岩石和竹木上刻字题名。
  三、武夷山风景绝对保护区实行封山育林,严禁垦荒、狩猎、放牧、采折花木及其它破坏山林的行为;严禁随意弄火,消除火灾隐患,搞好护林防火。区内社员生活生产用材,由武夷山管理局与社队协商,指定在绝对保护区以外山上砍伐。在风景区内社队群众发展茶叶生产要服从保护自然风景的需要,严禁毁林种;垦复荒芜茶园也应纳入风景区的开发建设规划,须经武夷山管理局同意方可进行。因工作需要到风景区内进行科学考察和采集动、植物标本的,需经武夷山管理局同意,并在统一安排下进行。
  四、武夷山风景区的开发和建设,由武夷山管理局统一规划,统一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风景区内搞基建,除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外,还要经武夷山管理局和建阳地区行署审查,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未经省府批准,一律不得动工。风景区内的村镇建设,要根据国务院关于《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的精神,严格按照风景区总体规划的要求进行。
  五、风景区内商业网点的设置,由武夷山管理局统一管理。个体商贩、集体商业单位在风景区内经商,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并要在指定的地点摆摊设点。风景区内集体、个人开设服务性行业,要经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发给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严禁搞投机倒把、走私贩私等非法经济活动。
  六、风景区内的导游业务由武夷山管理局统一组织。导游人员由管理局发给导游服务证;没有服务证的,不得担任导游员。九曲溪竹排游览业务由武夷山管理局统一管理。排工要经过技术训练和讲解培训,合格者由武夷山管理局和县交通局发给九曲溪排工行驶证,非经训练,未取得排工行驶证者,不得招徕竹排游览业务。
  七、要把搞好清洁卫生作为风景区内开展“五讲四美”活动的重点,管理人员及游客都要讲究文明礼貌,不乱扔果皮、纸屑、杂物、不随地吐痰。
  八、禁止携带凶器和爆炸品、危险品进入风景区、严禁打架斗殴、聚众闹事及其它违法行为,以保持风景区内良好的秩序。
  以上各点,风景区广大职工、社队群众和游客应自觉遵守。对爱护景物,遵守管理规则好的要表扬;对违反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和有破坏行为的,要坚决制止,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罚款、直至依法论处。
  本布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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