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农产品出口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1-06-05 00:00:00
发布时间:2011-06-05 00:00:00
【颁布日期】2004-06-04
【实施日期】2004-06-04
【有效性】有效
【全文】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扩大农产品出口,对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增加农民收入,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为适应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进一步扩大农业对外开放,开拓农产品国际市场,扩大农产品出口,增强江苏农业国际竞争力,提高农业综合效益,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今后一段时期加快农产品出口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1.今后一段时期,我省农产品出口工作要以国际市场为导向,以省内优势农产品资源为基础,加大生产要素的整合和集聚力度,加强农产品出口基地建设,大力发展农产品出口企业,积极培育农产品行业协会,加快农产品出口市场信息网络建设步伐,加强农产品国(境)外促销和农业招商引资工作,增强我省农产品国际竞争力,提高农业的外向化水平,实现农产品出口快速增长,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2.2004年至2007年,全省农产品出口年均增长15%以上,农产品出口总额在2003年的基础上翻一番。
二、大力培育具有区域特色和竞争优势的农产品出口基地
3.积极发展出口优势农产品。从江苏的实际出发,立足发挥比较优势,重点扶持发展特色蔬菜、优质果品、花卉盆景、茶叶、优质畜禽、特种水产、林木产品、草柳竹藤制品等劳动密集型与技术密集型农产品,以及粮食、棉花、油料、蚕茧、竹木制品等精深加工产品。
4.加大出口农产品基地建设力度。在全省规划建立一批各具特色的优势农产品出口基地,重点建设淮北、沿海、里下河地区的优质稻米、高品质棉花、特色蔬菜、优质畜禽、桑蚕茧基地;宁镇扬、环太湖、沿陇海线地区的优质水果、茶叶基地;沿江、沿陇海线地区的优质干果基地;苏南地区及大中城市郊区的花卉基地;苏中沿江地区的“双低”油菜和盆景基地;沿海、里下河、太湖、洪泽湖地区的特种水产基地;淮北、沿海、沿江地区的林木产业基地;淮北地区和宁镇扬、宜溧山区的草柳竹藤制品基地。
三、做大做强农产品出口龙头企业
5.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自营出口。引导龙头企业积极推进机制和体制创新,鼓励龙头企业打破地区、行业、所有制界限,通过联合、兼并、收购、重组、上市等途径,扩大规模,增强实力,提高国际市场竞争力。
6.积极培植外向型龙头企业。对带动能力强、品牌知名度高、产品具有竞争力的外向型龙头企业,在技术改造、原料生产基地建设、申请海外注册、设立海外销售窗口或商务代表处等方面给予扶持,促进其上规模、上水平,增强辐射带动能力。
7.积极引导企业调整出口农产品结构。促进出口农产品由初级产品向精深加工品转化,提高出口农产品的附加值。优化出口农产品市场结构,鼓励出口企业开拓新兴市场,逐步形成多元化的出口市场格局。
四、加强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
8.积极推进出口农产品质量标准化建设。根据出口目标国家或地区的农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建立与之相一致的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和认证体系。推行农产品质量全程控制,在生产、加工、流通领域推行iso9000、危害分析关键控制点(haccp)、良好农业规范(gap)、良好操作规范(gmp)等质量管理规范。
9.加强无公害出口农产品基地和畜牧无规定疫病区建设。在全省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中,优先支持出口农产品基地建设。组织实施畜牧无规定疫病区建设,推行畜禽产品全程质量控制。扶持出口企业建立农产品安全重点控制体系,将生产、加工和出口等各个环节全部纳入标准化控制。积极推进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努力打破农产品国际贸易技术壁垒。从今年起,省级扶持特色农产品基地建设、农业产业化经营等专项资金,加大对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的种子种苗、技术指导、标准化生产设施、产品质量检测和认证的支持。对建立一定规模、与农户签订“订单”、实行标准化生产且相对固定的农产品出口生产基地,在安排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时优先予以支持。
10.加大检验检疫设施建设。充分利用检验检疫、技术监督、农林、海洋渔业、卫生监督等部门的检测力量,加大检测力度,提高检测能力,为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同时,加快出口农产品所必需的检测设施建设,确保检测项目与精度,达到出口目标国的要求。
五、积极扶持农产品国(境)外促销
11.加大农产品国际市场开拓力度。积极组织农业企业或行业协会参加国(境)外农产品博览会、展览会、展销会,提高我省农产品和出口企业的国际知名度。各级政府要扶持农产品国(境)外促销,支持农业经贸人员到农产品出口目标地进行市场考察和有关政策法规、管理体制及其市场需求的调研,加快农产品与目标市场的对接。鼓励参加有关农产品出口的国(境)外研讨会、专题培训班、产品推介会等促销活动,巩固和扩大日本、美国、欧盟、韩国等我省农产品出口传统市场,开拓东盟、香港、俄罗斯等新兴市场。
12.积极鼓励农产品出口企业到出口目标国家或地区申请商标注册、卫生注册和取得产品质量专项认证,创立品牌。对获得进口经营权的企业,可根据有关规定申请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及各级支持外贸发展的专项资金。
六、积极发展外向型农产品行业协会
13.根据“自愿入会、自理会务、自聘人员、自筹经费”原则,重点扶持建立农产品行业协会,不断规范运行机制,积极承担从政府部门分离出来的有关行业服务职能,充分发挥信息引导、科技服务、纠纷处理、行业自律、价格协调、市场开拓等方面的作用,使之成为企业与政府间沟通联系的桥梁和纽带,成为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的主体。省里重点培育建立一批出口量大、覆盖面广、功能完善、行为规范的全省性外向型农产品行业协会。
14.充分发挥外向型农产品行业协会的作用。协会要积极履行职能,收集、整理、提供与农产品出口有关的各种信息,引导企业调整生产经营结构和出口方向,参与解决国际贸易争端,应对国外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调查,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出口产品价格协调机制,防止恶性竞争,切实做好服务工作。
七、办好国际性农业贸易和招商会
15.积极举办、承办国际性农业贸易和招商洽谈会、展览会。以举办国际性农业贸易和招商会为契机,优化农业投资环境,创新贸易和招商方式、手段,促进出口优势农产品产销衔接,引导外资投入农业。合理引导外资投向,引进农业高新技术及其产品,重点突破出口优势农产品加工、流通,培育发展一批高起点、上规模、与国际接轨的农产品出口企业。加快外向型农业综合开发区、海洋经济开发区、农产品加工出口示范区建设,提高园区专业化水平,创新机制,发挥资金集聚和出口带动作用。有条件的农业外贸企业要通过合资嫁接改造,向贸工农一体化经营转变。
16.积极办好一年一度的江苏农业国际合作洽谈会。突出招商引资与贸易合作,做好引资项目筛选、推介、洽谈和贸易信息发布工作,把江苏农业国际合作洽谈会办成在国内外有较高知名度的品牌农业展会。省里每年筛选发布一批农业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和重点农产品出口企业主要产品供应信息。
八、完善农产品出口支持与服务
17.改进农产品出口检验检疫和通关服务。改善设施条件,增加出口农产品检测点。检验检疫工作的重点,要逐步从对产品的检验监管向对生产过程监管转移,由主要依靠每批检验向加强基地监管转变,减少检查批次,降低检测收费标准,减轻企业出口成本。对通过iso9000、haccp质量体系认证的企业,要简化申办出口质量许可证、分类管理考核程序。对鲜活农产品出口,实行通关工作日承诺制及预约通关,提高通关速度。
18.建立农产品出口保护和救助机制。积极探索行业协会救助、商业保险和政府支持相结合的救助机制,帮助农产品出口企业积极应对技术壁垒、贸易磨擦等突发事件。
19.构建对外信息平台和通道,依托江苏农业网等现有资源,建立江苏农业对外合作网,及时、准确地为企业及有关单位提供主要农产品进出口数据、国外政策法规和市场供求变化等信息。
20.加大对农产品出口的支持力度。认真研究并充分运用世贸规则中的“绿箱”、“黄箱”政策,加大对农产品出口的支持力度。农业龙头企业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产品临时性收购场所、农林种养殖场和设施农业用地,视同农业生产用地。省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农产品国(境)外促销、外向型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新办农产品出口企业的奖励、外向型农产品行业协会发展及出口农产品检验检疫费补助等。各级金融机构要积极扩大对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的贷款投放,充分运用信用证、保函等多种金融工具,积极支持出口企业引进国外优良品种和先进技术,扩大农产品出口,参与国际合作与竞争。
九、加强对农产品出口工作的组织领导
21.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把农产品出口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改变服务方式,制定和落实支持鼓励农产品出口的政策。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制,分解目标任务,强化督查考核,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22.省农业产业化工作联席会议要把农产品出口工作作为重点议题,定期交流情况,沟通信息,制定扶持措施和财政投资重点,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农产品出口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省农林厅、海洋渔业局、外经贸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粮食局、林业局、农业资源开发局、质监局,江苏检验检疫局、南京海关,省农业银行等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增强服务意识,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加强政策和信息咨询、市场监督,为农产品出口提供优质、高效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