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田县茶园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1-08-04 00:00:00

大田县园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管理暂行规定

人行大田县支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拓宽茶叶生产经营的融资渠道,促进我县茶叶生产向产业化方向发展,防范金融风险,规范茶园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茶园资源资产抵押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或第三人依法有权处分的茶园的资源资产作抵押物申请借款的行为。在抵押权续存期间,抵押人不转移对茶园资产的占有。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抵押物。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三条 贷款对象应是从事茶叶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从事茶叶生产经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个人。

第四条 借款人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资信良好,遵纪守法,无不良信用及债务记录;

二、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低于60%;

三、用于抵押的茶园必须是连片的且面积在20亩以上;

四、用于抵押茶园的茶树的树龄必须在3年至12年间,且有常规管理;

五、有贷款人认可的茶园资产作为抵押;或有第三人以其茶园资产作为物上保证;

六、借款人必须具有一定规模的厂房和制茶设备且运作正常的;

七、《大田县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茶园资源资产抵押的具体范围

第五条 用于抵押的茶园资产在大田县境内,并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全国统一样式的《林权证》。

第六条 可用于抵押的茶园资产为权属清晰的茶叶资源资产。以茶园作抵押时,其林地使用权须同时抵押,但不得改变林地的属性和用途,抵押期限不得超过林权证规定的林地使用截止日期。

第七条 下列茶园不得抵押:

(一)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茶园资产;

(二)未经依法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林权证的茶园;

(三)茶叶的生长期在3年以下和12年以上的茶园;

(四)失管的茶园。

第八条 以合法的集体所有的茶园资产抵押的,必须经集体经济组织代表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茶园资产抵押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通过,但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共有的茶园资产抵押的,抵押人应当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九条 茶园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的操作程序为:

一、贷款申请:借款人直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借款申请,填写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借款的用途、申请借款金额、期限、贷款方式、抵押物状况等内容,借款人提出借款申请应同时向贷款人提供下列资料:

1、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指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或营业执照。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林权证。

3、经作中心和县信用联社确认的有资质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或咨询报告。

4、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文件资料。

二、贷款调查:贷款社的信贷人员收到借款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后,按照《大田县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贷前调查并提出调查意见,报信用社审贷小组和县联社审贷委员会审批。调查意见应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茶园权属来源的合法性。主要有抵押物茶园资源资产的座落位置、四至界址、面积、茶龄等内容,以及合法有效的茶园资源资产来源(转让)相关协议及缴款凭证。

2、茶园资源资产共有人或主管部门的意见。

3、茶园茶叶的长势。主要核对茶园的实际地点与茶园权属证书的标注是否一致,确定茶树的树龄及其长势状况,分析影响茶园资源资产变现成本及贷款偿还等相关因素。

4、茶园资源资产评估:用于抵押的茶园资源资产必须经县经作中心和县信用联社确认的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的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或咨询报告,报告须由县经作中心签署意见进行确认。

三、贷款审批: 信用社根据相关资料进行认真核对、审查,重点审查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贷款审批权限按照大田县农村信用社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贷款发放和抵押登记:

1、贷款人根据评估报告或咨询报告确认价值的50%以内折算贷款额度(除城区房产抵押以外的所有贷款),并按照权限进行审查报批后,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与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

2、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后,应持以下文件资料向县林业局产权管理服务中心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①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申请书;

②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法人证书或个人身份证;

③抵押合同;

④林权证;

⑤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茶园资产评估报告或咨询报告。

3、大田县茶园资产抵押贷款登记由县林业局产权服务中心负责审核办理,核发抵押贷款登记证明书,对不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登记并退回申请材料。

4、用于抵押的林权证由贷款人在抵押期限内进行抵押保存。

5、对符合抵押登记的茶园须足额参加保险。

6、借款人出具《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证明书》后,贷款人根据借款合同完成贷款发放。

第十条 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抵押人应当持还款证明和抵押权人的书面通知到县林业局产权服务中心办理抵押物的注销登记。

第十一条 借款人如无法按期归还贷款的,信用社应于贷款到期前15日内书面通知抵押人,同时在贷款期满前7日内申请延长抵押登记。

第十二条 借款人到期无法偿还借款,抵押权人在六个月内会同县直有关部门(县经作中心、县林业局等)和有关乡(镇)依法对抵押的茶园资产进行处置。

第五章 贷款期限与利率

第十三条 贷款期限视贷款用途由抵押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原则上应确定为1至3年。

第十四条 贷款利率:按信用社现行种植业贷款利率执行,遇利率调整,按调整后的利率执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在抵押贷款登记期间,抵押人对抵押的茶园资产保留保管权,同时承担管护的义务,以达到保值增值的目的。抵押期间,抵押的茶园资产发生流失而造成的贬值责任由抵押人承担,已抵押的茶园资产未经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抵押人擅自转让等一切权属处置均无效,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由抵押人承担。

第十六条 用于抵押的茶园资产在抵押登记期间,不得进行茶园权属的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 用于抵押的茶园资产因管理不善等人为原因或自然灾害因素造成抵押资产减值时,借款人须向贷款人提供其它足额的财产抵押或担保保证。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人行大田县支行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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