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1-06-04 00:00:00
发布时间:2011-06-04 00:00:00
【颁布日期】2003-06-19
【实施日期】2003-06-19
【有效性】有效
【全文】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结合我省实际,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
2002年,在各级党委、政府和广大干部群众的共同努力下,全省农村税费改革工作进展顺利,初步理顺了国家、集体和农民之间的分配关系,逐步步入了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农民负担有了明显减轻,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及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基本需要得到了较好保证,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为巩固农村基层政权、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农业行政管理体制奠定了基础。实践证明,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农村税费改革的决策措施是完全正确的。
去年我省税费改革工作虽然取得了明显成效,但要实现改革的最终目标,从根本上制止农村“四乱”,防止农民负担反弹,还有许多工作要做。应当看到,一些地方对进一步深化农村税费改革重要性的认识不够,涉农收费管理不规范,配套改革进展缓慢,个别地方农业税欠缴较多,一些相关政策、措施亟需进一步完善,巩固和扩大农村税费改革成果的任务仍相当艰巨。因此,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认真总结农村税费改革的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提高对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复杂性、艰巨性和长期性的认识,及时研究解决农村税费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正确处理农村发展与稳定的关系,推动我省农村税费改革健康发展。
二、进一步落实好农村税费改革政策
(一)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农业税收政策
1、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保留收购环节的烟叶特产税,在非农业税计税土地上征收的茶叶特产税改征农业税,取消其他所有品目的农业特产税。茶叶特产税改征农业税后的税额,不得超过相邻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的农业税税额和2002年农民负担的农业特产税税额。
2、完善农业税减免政策。改进农业税减免方式,灾歉减免应尽量做到先减免后征收,社会减免必须实行先减免后征收,确保减免政策及时兑现到户。因退耕还林减少的农业税计税土地要及时予以核减。继续执行退耕还林优惠政策,减征农业税,由此造成的财政短收,由各地在转移支付资金中消化;个别退耕还林面积集中、任务重、财政困难的县(市、区),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3、合理运用农业税减免政策,确保“户户减负”。要结合实际,完善有关政策,确保改革后的每个农户负担要比其2001年的总负担有所减轻。对转包他人土地的应税负担,仍按照“谁种地,谁纳税”的原则处理。
4、加强和规范农业税征收工作。坚持依法治税,农业税的征收权力由乡镇财税所行使,村组干部可以协助征收机关做好农业税及其附加征管工作,但不得代征农业税。非农业税征收人员不得直接收取税款,必须聘请的协税员,应通过岗前培训持证上岗。要加大力度,积极清收2002年农村税费改革后形成的农业税尾欠,对确实难以征收的,由征收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依照法律程序办理。
(二)切实加强涉农收费管理。各地和有关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认真清理整顿各项涉农收费,全面实行收费项目、标准公示制度。要分清收费的性质,农村生产成本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应按照自愿、有偿原则向农民收取;不准强制服务、强行收费,更不准只收费不服务。要界定收费的范围,按国家规定权限批准保留的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必须在规定环节、范围和标准内收费,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收费或搭车收费。今后,任何地方和部门一律不得出台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项目。凡属于经营性的收费,不准按人或按亩平均摊派。要加强对农村中小学就学、计划生育指标审批、农村结婚登记、农民建房等方面乱收费的专项治理。
(三)严格执行“一事一议”筹资管理政策。制定和完善“一事一议”筹资管理办法,明确“一事一议”的议事程序、议事范围和上限标准。村内事业发展要坚持量力而行的原则,充分考虑农民的经济承受能力,有多少钱办多少事;充分尊重农民的民主权利,多数农民同意的就办,不同意的就不办;决不能把“一事一议”筹资变成农民负担的固定项目。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向农民筹资,应纳入“一事一议”范畴,实行专项管理,其范围只限于受益村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建设项目,实行民主决策、数量控制、以村为单位统一组织,由农民签字认可,不准搞强迫命令。
(四)努力发展农村公益事业。大力加强农村公共财政建设,凡应由公共财政解决的农村公益事业发展支出,不得采取向农民收费、集资的办法解决。各级今后每年新增加的教育、卫生和文化等事业经费,主要用于农村,支持农村公益事业发展。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的必要投入,实现“保工资、保运转、保安全”的基本目标。要按规定标准及时足额发放教师工资,不准发生新的拖欠。学校收取的杂费要全部用于学校正常的办公经费,不得用于发放工资或福利。农村中小学正常运转所需公用经费的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给予补助。同时,筹措专项资金,建立稳定渠道,确保农村中小学正常的危房改造资金需要。确保农村重点工程项目的必要投入。兴修农村重点工程项目一般不再要求地方配套。确需地方配套的,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不能转嫁为农民负担。加大乡村道路修建和养护力度。行政村内及村与乡道之间的道路由各行政村负责,所需资金由村民大会民主协商解决,国家给予补助。乡级以上道路建设和养护资金由各级政府负责安排。农用车养路费的管理下放到县(市、区),用于农村道路养护。
(五)审慎化解乡村债务。乡村债务数额较大,负债面广,情况复杂,化解难度大,各地要认真对待。在防止发生新债的基础上,摸清底数,分清类型,掌握总量,明确责任,按国家政策积极稳妥地化解。今年,继续暂停向农民收缴农村税费改革前的税费尾欠。对农业综合开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有偿项目形成的债务,应本着“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处理。凡是受益人明确、债务关系清晰的,由债务人偿还;债务主体没有明确到户的,要明确到位;属于农村公益事业的,由政府承担,不准转嫁给农民。
三、加快推进各项配套改革
(一)改革和精简乡村机构,转变政府职能。乡镇政府按照“精减、统一、效能”的原则,精减机构,定岗到人,确实做到减人、减事、减支。运用财政转移支付杠杆,促进乡镇机构改革。乡镇编制内财政供给人员的工资实行财政统发,银行代发;积极清理编制外人员,按照政策对分流的超编人员在3年内予以补助;凡编制不能确定到人、不具备银行代发工资条件的,上级财政部门相应缓拨该乡镇的转移支付资金。认真总结推广我省一些地方并村、并校的经验,原则上平原地区2000人以下的行政村要进行合并,山区过小的村也要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合并,减少村组干部人数,提高村级管理水平和经费保障能力。同时,合理调整农村教育布局,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搞好教师定编。
(二)深化县乡财政体制改革。为了保证村级组织正常运转,各级要按照“财力向下倾斜、经费缺口上移”的要求,在省对县级转移支付中,单列用于村级补助数额,补助指标确定到县,控制到乡,乡镇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在各村之间进行调剂,不得挪作他用。完善村级经费管理,确保村级五保户供养、村干部补助和必要的村办公经费开支。乡镇政府可按规定标准,从对村级的转移支付中安排一部分资金,直接拨付给乡镇民政部门,用于五保户供养;核定村干部的职数和补助额,定期由乡财政直接发到村干部手中;核定村办公经费数额,保证必要的公用经费开支。
(三)积极探索对农民实行直接补贴的办法。把对农产品流通等环节的补贴逐步转变为对农民的直接补贴。补贴的方式要尽可能简便易行,让农民得到实惠。对农民的直接补贴政策应与农业税直接挂钩。
四、切实加强对农村税费改革的领导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工作作为当前的重要任务,摆上突出位置。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改进作风,深入基层,注意研究和处理农村税费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扎扎实实地做好改革中的各项工作。
要继续加强对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工作,采取日常检查与重点检查、定期检查与随机检查、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完善农民群众信访查处反馈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健全税费改革工作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继续落实好地方党政主要领导负总责和部门分工负责制度,对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特别是顶风违纪加重农民负担的,要追究当地党政领导的责任,并要相应扣减给该地的转移支付资金。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及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要求,从根本上制止农村各种乱收费,防止农民负担反弹,进一步理顺农村分配关系,巩固和扩大农村税费改革成果,加快农村小康建设步伐,促进农村经济全面繁荣。
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