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6-04 00:00:00
发布时间:2011-06-04 00:00:00
【颁布日期】2006-02-08
【实施日期】2006-02-08
【有效性】有效
【全文】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近年来,我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较快,在开拓市场、引导生产、拉长产业链条、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突出的是龙头企业规模不大、竞争力不强、辐射面不广。为加快我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发展,特作如下通知:
一、明确发展目标
“十一五”期间,围绕省政府确定的九大优势农产品和九大特色农产品区域布局发展规划,做大做强粮食、棉花、畜禽、油料、蔬菜、水产、林业、水果、茶叶、烟草等主导产业,加快发展一批产业关联度大、技术装备水平高、市场竞争力强的龙头企业,力争在全省培育30家年销售收入过10亿元、50家年销售收入过5亿元的加工型龙头企业,50家年创汇过1000万美元的出口型龙头企业,打造20个以上在国内外市场具有一定知名度和较强竞争力的农产品及加工品品牌,力争3-5家龙头企业进入全国同行业前10名。
二、增加财政投入
各级政府都要调整支出结构,整合财政资金,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2006年,省财政安排2000万元资金,通过粮油精深加工企业贴息方式,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新增1000万元,专项用于林产品加工;设立扶持烟叶生产发展专项资金1200万元,通过省政策性转移支付补助到生产单位。省发改委安排2350万元,专项用于农业产业化投资配套。各级政府要统筹安排支农资金,对基础条件好、发展后劲足、带动能力强的龙头企业进行重点扶持,促其尽快做大做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要逐步扩大对重点龙头企业的参股经营,促其尽快做大做强。
三、扩大信贷支持
逐步完善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体系,充分发挥信用担保平台作用,用好300亿元的政策性信用贷款,缓解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资金困难。
农业银行等国有商业银行及农村信用社都要安排一定比例的信贷资金,专项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要及时做好信贷规模的配置和系统资金的调度,每年新增的可用规模优先用于农业产业化经营。
四、给予税收优惠
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查认定的重点龙头企业,生产经营期间符合有关规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收入,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龙头企业从事国家鼓励类的产业项目,引进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加工设备,可按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龙头企业投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五、推进招商引资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建好农业产业化项目库,通过业主招商、委托招商、网上招商、以商招商等多种形式招商引资,让更多的大型龙头企业落户我省。对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实行投资审批代办服务制度,简化审批程序,采取“一站式”服务,实行重点挂牌保护。
对引进国际、国内驰名加工企业和省内外其它工商资本或民间资金进入产业化经营,且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所在地政府可组织有关部门和企业筹集资金,共同投资、共同经营,促其发展。
六、创建知名品牌
由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共同组织实施湖北名牌农产品创建计划。
支持、帮助有条件的龙头企业建立自己的科研和技术开发机构,对其进行技术攻关、开发新产品、引进新品种、新技术,在立项和经费上予以支持。加强龙头企业、生产基地和品牌产品的标准化管理。每年在省级龙头企业中,重点扶持5-10家龙头企业打造知名品牌,引导中小企业向龙头企业靠拢,同类产品向名牌产品集中。
帮助和指导龙头企业申报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进行品牌开发。支持、帮助龙头企业争创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省、市、县各级政府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湖北省著名商标及省级以上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给予奖励。
省内新闻单位和展销单位对驰名著名商标和名牌产品的宣传和展示,在时段、版面、展位等方面给予照顾,价格上实行优惠。加强对名牌产品形象和声誉的保护,严厉打击假冒伪劣行为。
七、支持出口创汇
对符合国家外贸发展基金规定支持的出口产品,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申报,争取出口贴息。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或有资源优势、生产优势,生产名特优新产品、绿色食品的龙头企业,要鼓励申报自营出口权和外贸流通经营权,并简化行政审批手续。
为鼓励农产品出口,对农产品出口超过2004年实绩的部分,每多出口1美元,由省财政补贴人民币1分钱。积极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参加国际会展、进行有机产品论证及其他国际论证、开展境外商标注册和专利注册、取得进口国市场准入,所发生的有关费用,各级财政、商务部门在“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和“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中优先安排。
对出口企业的农产品收购资金贷款,金融部门可凭企业出口产品订单和外商提供的由其开户行出具的信用证优先放贷。对龙头企业出口的农产品,严格执行国务院规定的出口退税率,并优先办理退税。
八、改善市场环境
进一步疏通“绿色通道”,严禁对农产品运销随意设卡。对整车并合法装载运输新鲜蔬菜、水果、肉、蛋、奶和鲜活水产品、活畜禽的车辆,通过我省收费站时,降低一个收费档次收取通行费。允许龙头企业跨地区收购、加工、销售农产品,兴办分支机构或连锁店,各地不得实行市场封锁。龙头企业生产、经营的产品进超市,有关收费要降低标准或免收。
引导和帮助龙头企业组建综合的和分行业的协会组织,发挥行业组织在协调、自律、服务、维权等方面的作用。支持龙头企业协会组织开展农产品展销活动,开拓国内外市场。
九、优化生产条件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和建设所需用地视同重点项目建设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编制年度用地计划时予以优先安排。龙头企业建设畜禽饲养场、水产养殖场,凡不涉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用地未固化的,视同农用地。在不改变农用地性质的前提下,允许农户依法有偿转让承包土地使用权,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对省确定重点扶持的龙头企业涉及占用农用地的,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优先将其纳入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
保障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正常生产用电,容量在315千伏安以上的执行大工业用电价,315千伏安以下的执行普通工业用电价;龙头企业的种植基地、养殖小区(场)生产用电执行农电价。对省定重点龙头加工企业的生产用水,由所在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核定年度用水计划,计划内用水可适当减免水资源费,水价给予适当优惠;种植业、养殖业基地用水,暂免水资源费,但必须落实防治污染的可行措施。龙头企业用盐,按生产的实际需求量给予保障;价格按省物价局鄂价农工〔2002〕185号文件规定执行;需要海盐的,经盐业部门核定用量后,可以自行外采。
十、加强协调服务监管
各级政府及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要定期研究农业产业化发展中的新形势、新情况,及时协调、解决龙头企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对省政府确定重点支持的龙头企业,要重点跟踪监管、服务,督促落实各项扶持政策。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组织龙头企业与基地、银行、市场、科研单位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对接活动,为龙头企业发展提供有效服务。要加强对龙头企业负责人的培训工作,提高其综合素质,造就一批懂经营、善管理、有战略眼光的农业产业化经营企业家。要结合实施“阳光工程”,为龙头企业开展定向劳务培训。
对各级重点龙头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动态管理,就资金投向、规模效益、联结农户等情况进行考核。不能有效带动农民增收的企业,不享受优惠扶持政策。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农产品出口企业的质量及诚信情况每年都要进行评价。
继续实行奖励政策,对支持龙头企业发展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省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具体措施,下发各地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