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回国长期工作科技专家安家、生活用品供应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6-04 00:00:00

【颁布日期】1981-09-08
【实施日期】1981-09-08
【有效性】失效
【全文】

 

 

  国务院科技干部局〔80〕国科干字第312号文《转发<关于加强争取科技专家回国长期工作的请示报告>的通知》,省科委已印发各地。现根据国务院科技干部局通知精神和我省情况,就回国长期工作科技专家安家、生活用品供应问题作如下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安家所需物品,按自用合理的原则一次供应
  1.地、市商业局免票供应床上用品、衣物、棉布、自行车、缝纫机等;
  2.地、市家具公司免票供应家具一套;
  3.地、市石油液化气公司供应煤气炉一套,并保证供应煤气;
  4.地、市供销合作社免票供应棉花。
  二、粮食、副食品供应
  1.粮食部门按规定供应粮食,在定量之内,大米、白面比例不限,可以自由选购,并增供植物油一斤;
  2.地、市商业局增供每人每月鸡蛋二斤、食糖二斤、茶叶半斤。
  三、审批手续
  各地市、省直各部门、各大企业、各大专院校接收的回国科技人员,由省科委出具证明;中央驻鲁单位由主管部委干部部门出具证明,经地市商业、粮食、供销及其他有关部门批准,并通知供应单位解决。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予以废止的省政府规章目录》(发布日期:1991年1月25日 实施日期:1991年1月25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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