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业厅关于开展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专项行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6-04 00:00:00
发布时间:2011-06-04 00:00:00
【颁布日期】2006-12-25
【实施日期】2006-12-25
【有效性】有效
【全文】
各市农业局:
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确保农产品消费安全,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根据农业部的统一部署,经研究确定,于2006年12月下旬至2007年2月底,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动目标
通过专项行动,重点查处违法生产、销售、使用禁用农药的行为和农药、兽药残留超标的农产品,基本查清农产品生产过程中投入品的使用情况,及时消除隐患,防止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发生,确保元旦、春节期间农产品消费安全,全面提高农业系统的执法监管能力、案件查处能力和突发事件应对能力,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长效机制建设。
二、主要任务
(一)开展农业投入品执法检查。全面排查生产企业,重点检查辖区内农药生产企业是否存在生产、销售无农药登记证产品行为,有无生产、销售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行为,以及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行为;是否有在低毒产品中添加违禁成分、修改标签内容、违规将防治范围扩大到蔬菜、果树、茶叶的行为以及擅自扩大使用剂量的行为。全面检查流通环节,对农药集散地、批发市场等重点区域,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违禁农药经营行为,特别是蔬菜、水果、茶叶集中产区,一旦发现,依法查处。同时,大力宣传禁限用农药的危害和产品名单,特别是宣传农业部第322号公告关于“自2007年1月1日起,全面禁止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和磷胺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在农业上使用”的规定。要大力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结合当地实际开展培训,提高农民科学用药水平。
(二)开展农业生产用药执法检查。主要检查农业生产记录、农产品检测制度落实情况。检查的重点是蔬菜、水果中使用禁限用农药,双孢菇和白灵菇中使用荧光增白剂等行为。
(三)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强化市场监管,加强生产、流通领域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监督抽查重点品种是蔬菜、水果;重点范围是主要生产基地、批发市场、集贸市场、超市;检测项目(参数)主要是农产品中禁用药物及有毒有害化学物质。
三、工作步骤
(一)各市自查。2007年1月10日前,各市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省厅的部署,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自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省厅检查。2007年1月25日前,省厅根据各市自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主要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对监督检查和抽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并予以通报。
(三)整改提高。2007年2月底前,各市在自查和监督检查、抽查的基础上,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方案,抓好落实。通过执法专项行动,促进日常监管,建立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市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组织专门力量,迅速开展专项行动。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主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要明确牵头部门,分解责任,各负其责。同时要主动向政府汇报,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通力合作。
(二)精心组织,确保实效。各市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整治重点,坚持点面结合,防治结合,狠抓落实,尽快见效。
(三)严格执法,搞好整改。在专项行动中,对违法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以及不合格农产品,要依法进行处理,并指导当事人搞好整改,确保今后不再发生此类问题。
(四)加强宣传,正确引导。要抓紧建立健全农产品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检制度,扩大监测地域和品种范围,及时分析、预警、发布有关信息。在新闻宣传和信息发布过程中,积极与当地宣传部门沟通,立足于维护消费安全和促进产业发展,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普及农产品生产和消费的科学知识,及时应对和处置不实信息。
(五)认真总结,及时上报。各市要对三项自查任务完成情况认真进行总结,写出书面材料(包括主要做法、自查结果、处理情况、整改措施等),连同蔬菜农药残留抽检报告,于2007年1月15日前报省厅市场与经济信息处。
山东省农业厅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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