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日期】2008-04-18
【实施日期】2008-04-18
【有效性】有效
【全文】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见
九府发[2008]第8号
2008年4月18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省农业厅等八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不断深化农村经营体制改革,加快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步伐,提高农民进入市场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组织化程度及其适应市场的竞争能力,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促进农业增效、产业发展、农民增收,现就加快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意义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自《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施行以来,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态势良好。实践证明,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利于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和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有利于农产品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一体化经营,使龙头企业与农户和其他经营组织,形成风险共担、互利互惠的机制,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有利于促进资金、技术、人才等农村生产力要素合理配置,扩大同一类产品的生产和营销规模,把优势产业做大做强,推动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有利于对农户开展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维护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培训农民、推广技术,组织企业和农民实行标准化生产,促进农产品生产向优质、高产、高效、安全转变,提高农业的市场竞争力。
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紧紧围绕发展现代农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这一重大历史任务,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繁荣农村经济为目标,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围绕主导产业和特色产品,按照“因地制宜、多元创办、政府支持、部门指导、市场取向、依法规范”的思路,大力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达到“建一个组织,兴一项产业,活一地经济,富一方百姓”的目的,提升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带动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发展目标。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要求,围绕我市农村经济的规划布局,力争在2008-2010三年内围绕“六大”特色优势产业和传统产业,建立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
500个以上,每个县(市、区)至少要发展50个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今年市里将重点扶持50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各县每年也要重点扶持5-10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力争通过几年的努力,每个县(市、区)的优势产业和主导产品至少要建立3-5个有规模的合作社。从事优势产业生产的专业大户95%以上、农户10%以上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农户25万户以上。60%以上的主要农产品通过合作社生产、加工和销售。合作社年纯收入达到10亿元,入社户年纯收入增长10%以上。形成一批产业优势突出、管理规范、效益明显、利益联结紧密、辐射带动能力强、服务统一、有产品品牌、年经营收入达千万元以上的合作社。
(三)基本原则
1、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农民加入合作社不改变家庭承包关系,不影响生产经营自主权,不改变家庭财产关系,充分尊重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依法维护农民家庭和个人的财产权。
2、坚持以“民办、民管、民受益”为原则。坚持成员以农民为主体,农民成员至少应当占总数的百分之八十;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坚持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坚持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坚持盈余主要按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社员之间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3、坚持以增加农民收入为宗旨。始终把增加农民收入作为兴办合作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统一为社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作为增强合作社凝聚力和向心力的重要手段。通过合作社发挥农民自觉参与产业化经营的积极性,形成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农户的完整产业化经营链。
4、坚持围绕优势产业和特色农产品发展的原则。主要围绕畜禽、蔬菜、蚕桑、
茶叶、水产和以水梨为主的果业等“六大”优势特色主导产业和传统农产品,因地制宜,大力发展有一定规模和人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5、坚持市场运作与政府扶持相结合的原则。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既要按照市场规律办事,又要积极给予正确引导和政策扶持,做到引导不强迫,服务不干预,支持不包办。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不能一哄而起,要在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稳步发展。要结合我市实际,抓好一批示范项目,扶持一批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
三、因地制宜,鼓励各类主体创办多种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根据农民的需要和组建条件,鼓励发展与社员利益联结较为紧密、具有营销功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一是鼓励种养、购销、农机大户牵头联合农民兴办,发挥其运销、流通、技术等优势。二是鼓励基层农技推广等组织牵头创办合作社,发挥其组织、技术、资金和场所的优势。三是鼓励农业龙头企业牵头创办合作社,建立“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的产业化经营模式,发挥其农产品加工、技术、资金等优势。四是鼓励集体经济组织领办。既要支持发展生产合作型、加工合作型、销售合作型和科技服务型的专业合作社,又要鼓励发展产供销结合和农工贸一体化专业合作社。同时要引导合作社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要求规范发展,建立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和制度,规范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建立完善经营服务体系。建立健全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严格按章程规定行使职权。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联结机制,主要按农产品交易额分配盈余。
四、加大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扶持力度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高度重视,牢固树立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就是扶持农民的观念,把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扶持农业龙头企业放到同等重要的位置,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优化扶持导向。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各级相关部门要加大财政支农资金中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扶持比重和力度。从2008年起,我市将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投入,每年从产业化专项资金中拿出一定比例,重点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技术、培训服务、实施标准化生产、无公害基地建设、农业产业化及引进新品种、新技术等;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的农产品商标,获得省级著名商标称号和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要给予重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产品质量认证,获得绿色食品认证的,认证费用补助50%;获得有机食品认证的,认证费用补助100%。各县(市、区)每年要安排一定的资金,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二)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1、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的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2、农民专业合作社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3、对合作社生产销售的农业产品视同农户自产自销,免征增值税。放宽对合作社举办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条件,对规模较大、财务核算健全的合作社举办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可批准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农产品初加工一般纳税人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和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农业产品可按13%抵扣进项税额。对生猪合作社社员不征收生猪增值税,对合作社收购贩运生猪的在销售地征收增值税,除实行定点屠宰可委托定点屠宰办公室代征外,一律不委托其他单位代征。合作社兴办的林产品加工企业以采伐剩余物、造林剩余物、加工剩余物“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实行即征即返。农民专业合作社从农、林、牧、渔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实行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农产品和粮食出口退税绿色通道政策,做到“单独申报、即报即审、即审即退”。4、农民专业合作社直接用于农、林、牧、渔的生产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5、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整治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10年。6、被国家指定为收购部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其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订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纳印花税。
(三)加强信贷服务支持。1、农村金融部门和其他商业银行要把扶持农民合作社作为信贷支农重点。农村信用社要合理安排资金,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优先给予支持,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用等级评定,对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授予一定的信用额度,同时大力推广信用共同体贷款业务,满足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贷需求。2、降低贷款门槛,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信贷给予优惠:(1)放宽贷款用途,凡属农业各生产经营领域和环节,均可使用小额农贷。(2)对农户资信和信用额度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用户的还款能力及信用状况,将农户的授信额度由原来的最高1万元,逐步提高到3-5万元,对文明信用农户的最高授信额度提高到10万元。(3)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周期和贷款用途,合理确定贷款期限,贷款允许跨年度使用,最长期限可达3年。(4)实行优惠利率,小额农贷利率上浮幅度严格控制在20%以内。(5)以非住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房产连同地产(不含单独的地产)抵押以及存单质押,满足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贷需求。(6)开办交通工具、机器设备等动产抵押贷款。(7)开办农村资源抵押贷款。如林权抵押、依法可流转交易的水域权抵押、草场抵押等贷款。(8)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产品加工企业联合建立信用联保中介机构,设立担保基金,解决生产资金贷款难的问题。各涉农金融机构要把符合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信贷支持的重要对象,并在支持其它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时,鼓励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强生产、加工、销售的合作。
(四)加强服务,方便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应到当地工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条款规定递交资料后,工商登记机关应在20天内向审查合格的合作社颁发营业执照,办理登记、年检不得收取费用。
(五)加大政策和项目扶持力度。1、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省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农田基本建设、标准化生产和无公害基地建设、“一村一品”项目、农产品标准与认证、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可以安排和委托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2、保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生产经营的用电、用水以及农业机械用油供应。对整车并合法装载自产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在国家和省确定的“绿色通道”上通行,减免高速公路和普通公路通行费。3、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办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养殖基地、发展花卉苗木所需用地,在不改变农用地用途的情况下,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采取租赁、入股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予以解决。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其所需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优先安排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4、积极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参加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支持和鼓励合作社与国内外超市、物流或配送中心、农产品加工企业连成销售网络。5、对取得法人资格,具备申报相应项目基础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争取国家基本建设投资、技术转让、技术改造等重大项目时,要与国有事业、企业单位同等对待。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和出口实力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以后,可以向外经贸部门申请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拓展国外市场。
五、切实加强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领导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培育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大事来抓,根据当地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要制定工作措施,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经费,妥善解决发展中出现的问题。
(二)明确部门责任。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切实履行好职责,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抓好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培训和规范化建设,研究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重大事项,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考核制度。对经营状况好,带动力强,对农民增收贡献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表彰和奖励。工商部门要规范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工商登记,并将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分立、合并和终止情况及时告知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水利部门要积极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配套建设农业生产供水、人畜饮水等基础设施。交通部门要加快改善农民专业合作社所在地区的交通条件,畅通农副产品运输渠道。电信、广播、电视等部门要充分发挥网络、媒体作用,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及时了解和掌握外界信息创造良好条件。财政、发改、税务、金融、国土、供销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扶持和服务工作。
(三)坚决制止“三乱”。任何单位不得平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产,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农民专业合作社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和搭车收费。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大监督管理力度,积极维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法权益,严肃查处涉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乱收费、乱摊派和乱罚款行为。
(四)加大宣传和贯彻力度。各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要采取有力措施,运用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介绍《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专业知识及成功典型、经验做法,努力营造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良好氛围,引导更多的农民创办和加入合作社,促进现有的合作社提升发展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