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省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1-06-04 00:00:00

【颁布日期】2006-12-31
【实施日期】2006-12-31
【有效性】有效
【全文】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十五”期间,我省积极探索、推行环境保护及资源节约各项制度和措施,认真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不断加强环保监管能力建设,在资源管理、资源合理利用、资源再利用、资源节约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涌现出一批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工作的先进典型。为彰显先进模范人物的先进思想和模范事迹,进一步调动全省人民参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积极性,省政府决定,授予南昌市人民政府等30个单位为“全省环境保护先进集体”、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30个单位为“全省资源节约先进集体”荣誉称号,授予史安农等30名同志为“全省环境保护先进个人”、杨小兵等28名同志为“全省资源节约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省政府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再接再厉,继续在各自领域、各自岗位上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为推进我省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工作,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再立新功。省政府号召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干部群众要以他们为榜样,学习他们遵纪守法、清正廉洁和无私奉献的高尚品德;学习他们勤奋学习、求真务实、勇于创新的工作态度;学习他们立足岗位、奋发进取的精神和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维护群众环境权益,热爱资源节约事业,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实现环境、资源与经济协调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进一步在全省营造崇尚环境保护、节约资源的社会风尚和生产、生活方式,为建设“创新创业江西、绿色生态江西、和谐平安江西”及实现江西崛起的新跨越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

全省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先进集体及先进个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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