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初的茶叶法令和榷茶制度的模式

发布时间:2014-08-08 00:00:00

       宋初榷体制的建立,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由草创到完善的过程。这一过 程,首先体现为一系列茶叶法令的颁布。先是建隆三年(962年)刘湛“奉诏榷茶于蕲春” ,开始对从蕲春北销的江南茶叶实行官府的垄断经营。

随后在乾德二年(964年),将榷茶的范围扩大为所有的江南北销茶,“令京师、 建安、汉阳、蕲口并置场榷茶”,“令民茶折税外,悉官买。”商人经营茶叶,需“入 金帛京师,指引诣沿江给茶。”在确立官府对茶叶垄断经营的同时,还颁行私茶 法:“民敢藏匿不送官及私贩鬻者,没入之,计其直百钱以上者杖七十,八贯加役 流,主吏以官茶贸易者,计其直五百钱流二千里,一贯五百及持杖贩易私茶为官 司擒捕者,皆死。”也就是在乾德二年实行的榷茶制度,是由沿江的三个榷场(即 榷货务)垄断收购自江南的北销茶,商人经营茶叶,先向京师榷货务输金帛,换 取算买茶叶的凭证:“引”,然后持引去沿江榷货务算买茶叶。

在乾德三年(965年)之前,榷茶制度还仅仅是针对由北宋境外销往境内的茶 叶,而对北宋境内的茶叶,也即淮南茶,并没有实行禁榷制。对淮南茶禁榷之议, 始于乾德三年。如果说之前禁榷江南茶主要是为了防止南商操纵中原利权,禁榷 淮南茶则是因为宋政府从榷茶中得到了好处,为了充实财政而实行的。且南北茶法不一,不利于榷茶制度的推行。史载乾德三年九月,苏晓“建议榷蕲、黄、舒、 庐、寿五州茶,置十四场。”后又增加了光州、山场改为十三。淮南茶的禁榷与 禁榷江南茶一样,都是由政府统一收购和批发茶叶。其不同在于,由于淮南在宋 朝境内,所以政府的千预不仅体现在茶叶流通环节,而且涉及到茶叶的生产领域, 淮南榷茶有了关于“园户”的规定:对于茶叶的生产,“置吏总之”,“六州采茶之 民皆隶焉,谓之园户”。淮南榷茶体制运行的流程是这样的:政府先向园户发放 茶叶生产的“茶本钱”,园户生产茶叶,首先应当先向国家交纳赋税,可以用交纳 一定数额的茶叶代替;园户用茶输租后,余茶悉数卖给国家,由就近的山场收购, 国家支付的对价就是预先发贷给园户的“茶本钱”。茶叶由十三山场收购后,统一 批发给商人经营。商人经营茶叶,先在京师的榷货务纳金帛,然后持引去淮南的 十三山场领取茶叶。北宋结束五代十国的割据后,把施行于淮南的这一园户管理 制度推向江南。

宋灭南唐后,在江南曾一度沿用南唐旧法,“官市茶十之八,余二分复税其什 一,然后给符,听其货鬻。”®也就是把园户生产的茶叶,一分为二:官府收购园 户所产茶叶的十分之八:对剩下的那十分之二,在收取该份额的10%的税后,可 以自由买卖。对于前面的那八分,当然是榷茶法,而后面的二分也属于广泛意义 的榷茶,因为政府实际上对该部分收了茶税,如同唐代的税茶法。但这毕竟是两 种不同的制度,而且“听其货鬻”与官府收购后再批发给商人的价格,肯定是有 所差别的,这样就与在江北实行的全面榷茶相冲突,以至于“商人旁缘为奸,逾 江涉淮,颇紊国法。”于是在太平兴国二年(977年),从江南转运使樊若水之请 对江南茶实行全部禁榷。江南茶法调整如下:

其一,“诸州所产茶折税输租如山场”,即一如淮南茶法,园户所产茶叶在折 税输租后,由官府就近设置的山场将余茶统一收购;

其二,增加了榷货务的设置,由原來的沿江三榷货务增加为八个(后又减为 六个),以便于适应江南全面榷茶的需要,榷货务的职能是批发由江南各州军买 茶场收购来的茶叶;

其三,相对于乾德二年,减轻了私茶的处罚。私自贩卖茶叶“十贯以上黥面 送阙下,妇人配为针工,民间私茶减犯人罪之半,榷货务主吏盗茶贩鬻钱五百以 下徒三年,三贯以上黥面送阙下。”同时还增加了园户私自毁坏茶树的处罚:“园 户辄毁其丛株者,计所出茶论如法。”

太平兴国二年茶法的调整,统一了南北榷茶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在太平兴 国三年(978年),闽越相继归入北宋,自此,除了广南、四川外,榷茶制度推行 到全国各地,即《宋史》卷一八三所描述:“天下茶皆禁,唯川峡、广南听民自买 卖,禁其出境。”宋初确立的榷茶体制包括这样几方面内容:

其一、政府与园户之间。在产茶的江淮闽浙荆湖诸路,将茶叶生产者编制为 “园户”,设官置吏,统一管理。园户作为专门的茶叶生产者,其与政府之间形成 一种类似合同的法律关系。园户生产茶叶,首先有权获得由政府发放“茶本钱”, 以此作为茶叶卖给政府的对价。而园户所产的所有茶叶,不管是输粗所用,还是 折税所用,还是卖给政府,最终都垄断在政府手中,商人若要经营茶叶,只能从 政府手中批发。园户负有交出全部所产茶叶的义务,若匿不送官的,以私茶论, 按照所隐匿茶叶的价值处以严厉的刑罚:而且园户应尽量保证茶叶的产量,如果 私自毁败茶树的,要按照这一部分的产量,以比照私茶处罚,这样园户和政府之 间除了横向的合同关系之外,还有纵向的管理关系,其与政府之间的产销关系具 有强制性。可见园户对于自己手中的茶叶并没有现在完全意义上的所有权,产权 关系不明确。园户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既不是买卖合同关系,因为这种买卖不是 双方的合意,是一方的意思的强制;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雇佣劳动关系,因为这 种雇佣也具有强制性。他们之间实际上仍然是一种隶属关系,政府组织园户种植 茶叶,向园户发放茶本钱作为酬劳,园户对自己的劳动成果只具有占有权,而不 是所有权。

其二、政府与商人之间。政府的茶叶经营机构由京师榷货务、沿江六榷货务、 十三山场组成。园户所生产的茶叶,在淮南,由十三山场就近收购并批售;在其他 诸路,由政府就近设置买茶场收购,然后运往在沿江设置的六榷货务,由六榷货 务批发给商人。这三个机构相比较而言,十三山场兼有收购和批发功能;沿江六 榷货务不从园户手中直接收购茶叶,而只是接收由其他诸路的产茶州军的买茶场 收购来的茶叶并批发。二者是并行并立关系。而设置在京师的榷货务“但会给交 钞往还,而不积茶货。” 也就是说京师榷货务的职能是收钱和发引,不负责茶叶 的具体出纳。商人经营茶叶的,先向京师榷货务(在东南各地政府也可以)纳钱 交款,以射六务、十三场茶,京师榷货务根据商人的要求,区别其所要买的不同场、 务的茶,发给不同的买茶凭证。商人持该凭证(引)到沿江榷货务或者十三山场 去领取茶叶。这里的引,既有代金券的性质,同时又是商人经营茶叶的许可证。 在这里,政府首先充当了一个商人的角色,它把从园户那里买来的茶叶,批发给 茶商,这与一般的商人行为看起来没有什么区别,只是它买茶的行为具有强制性。 它与茶商之间存在一种合同关系,即茶叶买卖合同关系。商人买茶包括两个行为: 先纳钱买引,后持引领茶。交易过程其实在第一个行为就实现了,持引领茶是双 方履行合同义务。这个合同关系与一般的合同不同,具有特殊性,即它给商人设 定了附加义务,商人买茶后,必须按照交引所指定的地点销售,否则要受到惩罚, 这与今天的知识产权法中的许可使用颇为相似。在商人买茶过程结束后,政府与 商人之间仍然是一种行政管理关系,商人按照规定向政府交纳商税,违反了茶法 要受到政府处罚,而且政府也打击私贩,保证守法茶商的正当利益。

其三、以刑法来保障榷茶制度的实施。这包括对园户和茶商私自交易的处罚、 园户私自毁败茶树的处罚、聚众持械贩易私茶的处罚、主管经手茶叶的官吏监守 自盗擅自贩易的处罚,以及对巡防卒私贩茶的处罚,区别上述各种情况,性质轻 重有别,并以贩易茶叶的数量确定不同的量刑等差,形成了比较严密的私茶法。

通过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宋初的榷茶走的是一条官购商销的间接专卖的路 子。由于在这种制度下,商人需要向政府纳钱取得交引来领取茶叶,于是被称为 “交引法”或者“入中法”,这是从不同的角度界定的结果。在这一体制下,政府 连接在园户和商人中间,增加了茶叶流通的一个环节,通过对茶叶的低价收购和高价批发来获取专卖利益。由于茶叶牢牢的控制在政府的手中,对私茶进行严厉 的处罚,再加上一系列保证茶叶产量的措施,有利的保证了政府的财政收入,“至 道末,鬻钱二百八十五万二千九百余贯,天禧末,增四十五万余贯”,可以说, 宋初的榷茶是相当成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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