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成立重点出口食品检验检疫工作协作组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6-05 00:00:00
发布时间:2011-06-05 00:00:00
【颁布日期】2006-03-15
【实施日期】2006-03-15
【有效性】有效
【全文】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检科院:
为进一步做好应对日本“肯定列表制度”的有关工作,加强协作配合,提高应对工作的有效性。经研究,决定成立重点出口食品检验检疫工作协作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协作组按重点输日食品类别分别组成(见附件),该类食品检验检疫业务工作量大的直属局任组长单位,组长单位的主管局长任协作组组长。
二、针对日本“肯定列表制度”的有关规定,各协作组要根据我国农业化学品使用情况、残留情况以及日方检验监管情况,尽快提出重点检测项目,商检科院提出相应的检测方法,并于4月7日前上报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电子文本同时发送到tangdz@aqsiq.gov.cn)。
三、各协作组要及时掌握我国农业化学品的生产、销售、使用情况,密切跟踪日本“肯定列表制度”的变化情况和日方有关检验监管动态,及时提出重点检测项目调整意见,以确保检验监管工作的有效性。
四、各协作组组长单位要做好牵头和组织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尽职尽责,努力完成总局布置的工作任务,将日本“肯定列表制度”对我输日食品贸易的影响降至最低。在做好应对“肯定列表制度”工作的同时,各协作组也要及时收集所有与出口食品有关的检验检疫信息,密切关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食品法律法规变化动态,及时提出建议,提早做好技术储备和应对工作,促进我国食品出口。
附件:
序号 |
植物源性食品 |
组长单位 |
成员单位 |
序号 |
动物源性食品 |
组长单位 |
成员单位 |
1 |
茶叶类 |
浙江 |
福建、云南、湖南、厦门、广东、四川 |
1 |
鳗鱼产品 |
福建 |
广东、江西、厦门、宁波 |
2 |
食用菌类(松茸除外) |
浙江 |
山东、宁波、湖北、福建、云南 |
2 |
禽肉及制品 |
山东 |
河南、北京、辽宁、吉林 |
3 |
松茸 |
云南 |
四川、吉林 |
3 |
软体动物 |
山东 |
辽宁、浙江、广东、江苏 |
4 |
花生及制品 |
山东 |
河南、安徽、辽宁、河北 |
4 |
冻鱼片 |
辽宁 |
山东、浙江、天津、江苏 |
5 |
坚果类(花生除外) |
河北 |
甘肃、河南、辽宁、云南、山西 |
5 |
甲壳类 |
浙江 |
辽宁、山东、广东、江苏 |
6 |
杂粮类 |
辽宁 |
吉林、黑龙江、山西、内蒙古、贵州、河北、天津、宁夏 |
6 |
猪肉及制品 |
四川 |
吉林、河北、辽宁、河南 |
7 |
大米 |
辽宁 |
吉林、黑龙江、江西 |
7 |
冻虾仁 |
浙江 |
天津、江苏、辽宁、广东 |
8 |
蔬菜类(包括新鲜、速冻、盐渍、调理、脱水等加工方式) |
山东 |
江苏、浙江、安徽、厦门、福建、广东、云南 |
8 |
牛羊肉及制品 |
河北 |
山东、辽宁、内蒙古 |
9 |
果汁饮料 |
陕西 |
山东、河南 |
9 |
肠衣 |
江苏 |
四川、北京、河南、新疆 |
10 |
罐头类 |
福建 |
江苏、山东、广东、上海、山西 |
10 |
蜂蜜及王浆 |
江苏 |
河北、河南、浙江、辽宁、湖北 |
11 |
小食品类 |
辽宁 |
山东、天津、江苏、河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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