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严厉打击用工业染料生产加工茶叶违法行为的紧急通知

发布时间:2011-06-05 00:00:00

【颁布日期】2005-05-13
【实施日期】2005-05-13
【有效性】有效
【全文】

 

 

茶叶违法行为的紧急通知
国质检执函[2005]第3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4月中旬以来,贵州、江苏、浙江三省质监局联手行动,连续查获两起在贵州制假、邮寄到江苏和浙江售假的染色叶串案,现场查获工业染料“铅铬绿”0.35kg,染色茶叶近400公斤。制假分子用工业染料“铅铬绿”增加茶叶的绿度,用猪油为茶叶提毫,假冒国内知名品牌销售。检验确认茶叶中铅含量最高达83.57mg/kg,最低为20.56mg/kg(国家卫生标准规定茶叶中铅含量应≤2mg/kg)。近日,消费者对茶叶质量问题的举报、投诉也趋增多,反映强烈。为保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针对茶叶制假新动向,各局当前在食品专项整治“百千万行动”中,要突出打击用工业染料生产加工茶叶的违法行为,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面检查,严厉打击。重点检查可能生产加工假冒伪劣茶叶的以下环节:一是城乡结合部、乡镇、农村等监管薄弱环节和区域;二是所有生产加工茶叶的小企业、小作坊,不放过任何疑点。对查获的用工业染料等非食用原料生产加工茶叶等严重违法案件,要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法和食品卫生法等规定从重查处,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案件,坚决移送公安部门,不得隐瞒。
  二、严格执法,监督销毁。要彻底销毁含有工业染料的茶叶。一是贵州、江苏、浙江三省质监局要彻底销毁已查封或没收的染色茶叶,严禁变通处理。对变通处理的单位,要严格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具体经办人员的责任。二是各省局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可疑茶叶,经检验确认含有工业染料等有害物质的,要全部予以没收,结案时监督销毁,禁止流向销售、消费环节,并没收制假设备及有害原料。
  三、加强联动,紧密配合。各局接到本通知后,要立即作出部署,迅速组织行动。各省质监局发现含有工业染料等假冒伪劣茶叶流向或来自外省的,发现地省级质监局要及时向流向地或来源地省级质监局通报案件基本情况,同时抄报总局执法督查司。受理通报的省级质监局要立即组织核查,向当地政府及总局报告核查结果,并通报有关省级局,不得推诿延误。
  各地要将执法检查和彻底销毁情况及时报总局执法督查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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