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福建省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1-06-05 00:00:00

【颁布日期】2003-02-11
【实施日期】2003-02-11
【有效性】有效
【全文】

 

 

 

  为了严把食品质量安全关,维护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食品实行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根据国质检监[2002]185号文的有关规定,现将我省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对食品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必备条件,经审查批准,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加工食品。
  凡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酱油、食醋等5类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在2003年8月1日前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凡未取证的生产企业应到所在地的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申证手续。
  凡在规定的期限未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不得从事上述这5类食品的生产加工。经销单位不得进行销售。违反者,一律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凡肉制品、奶制品、调味品、茶叶、饮料等5类食品生产企业申证工作自2003年7月1日开始办理。截止期另行公告。
  二、对食品出厂实行强制检验
  (一)具有产品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可以自行检验其出厂的食品。实施自行检验的企业,应当定期将样品送到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检验;
  (二)不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则委托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食品出厂检验;
  (三)承担食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必须具备法定资格和条件,经省级以上(含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查核准,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公布承担食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名录。
  三、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管理
  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其生产加工的食品经出厂检验合格的,在出厂销售之前,必须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包装上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并加印或者加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表明食品符合质量安全基本要求,以“质量安全”的英文名称quality safety的缩写“qs”表示。标志的具体式样和使用依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定执行。
  有关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的详细规定,请查阅福建质量信息网。(网址:http://www.fjqi.gov.cn)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三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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