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运输和邮寄应税农、林、牧、水产品税收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6-05 00:00:00

【颁布日期】1985-10-29
【实施日期】1985-10-29
【有效性】有效
【全文】

 

 

 

  随着农、林、牧、水产品取消统购派购,实行多渠道流通,税源趋于分散,给税收管征工作带来困难。为加强税收管理,防止偷税、漏税,保护合法经营,有关部门必须密切配合,共同维护国家税收,减少流失。现对运输和邮寄属于产品税条例列举的应税农、林、牧、水产品的税收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铁路、民航、交通(包括陆运、水运)、邮电等单位,承运、收寄本文附表所列的产品,必须查验合法凭证(包括统一发票或完税证);对没有合法凭证的,应由托运人或邮寄人到当地税务机关取得上述凭证后,才能办理托运、邮寄手续。
  上述单位在接受托运、邮寄后应在凭证上加盖印章核销,以防重复使用。
  在重点产区或主要集运地,税务部门可派员进驻火车站、民航、航运站、运输站、邮局(所)查验凭证,并办理补税手续,上述单位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方便。对税务部门因人员不足不能派员驻征的地区或非重点产区,可由当地税务机关与上述单位协商,委托代征,税务机关可按代征税款百分之五幅度内付给手续费。
  二、对在邮电部门邮寄的应税产品,如茶叶、烟叶、贵重食品、银耳(白木耳)、黑木耳等,每次在一公斤以下的,可免予查验税单或统一发票。
  三、委托个体运输户运输应税农、林、牧、水产品,托运前须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对不按规定申报纳税的,除补征税款外,并可酌情处以五倍以下的罚金。个体运输户不得私自承运未税产品。
  四、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支持税务部门加强税收管理,特别是要配合税务部门协同查处偷税、漏税、抗税的违法行为。对围攻、殴打税务干部或妨碍税务工作人员履行公务的,要依法惩处。
  五、对铁路、交通、邮电等部门的干部职工检举偷漏税案件,可按本案补交税款的百分之十或在本案罚金收入百分之三十的幅度内提取奖金,具体比例由市、县税务局确定。
  六、有关单位接到本通知后,应即转发所属单位执行。
  附:农、林、牧、水产品税目税率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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