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旅游季节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6-04 00:00:00

【颁布日期】2006-04-30
【实施日期】2006-04-30
【有效性】有效
【全文】

 

 

 

各区县人民政府,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成员单位:
  为做好我市旅游季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防止发生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促进旅游经济健康发展,市政府决定,2006年5月至10月,在全市开展旅游季节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重点
  (一)重点品种。旅游食品、儿童食品、保健食品、乳制品、海产品、茶叶、肉类、蔬菜、饮料、水果、药品等。
  (二)重点区域。旅游风景区、车站、民俗旅游村、商场、超市、各类农贸市场、副食品批发市场、中小食品生产企业、餐饮单位等。
  (三)重点行业。宾馆、饭店、食堂等餐饮服务行业,食品小作坊、专业村、专业街等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药品零售企业、医疗机构等。
  二、工作分工
  (一)加强农产品源头监管。深入开展蔬菜、水果农药残留、禽畜产品违禁药物滥用、水产品药物残留专项整治活动,严厉打击违禁药物滥用行为。此项工作由农业、畜牧、海洋与渔业部门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二)加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大力整顿中小型及小作坊等食品生产加工业,重点查处无证生产经营、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宾馆、饭店、集体伙食单位用肉的管理,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制售“注水肉”和“病害肉”等违法行为。此项工作由质监部门、服务业办公室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三)加强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针对食品安全隐患比较集中的各类食品市场、商场、超市、景区周围的小食品店,集中查处无照经营食品和经营过期变质食品、“三无”食品等违法行为。此项工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四)加强餐饮业、食堂消费环节的监管。积极推进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加大对旅游风景区、民俗旅游村周围宾馆、饭店、食堂的卫生监督检查。此项工作由卫生部门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五)加强药品安全的监管。重点加强对药品零售企业、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取缔非法回收药品、无证照经营药品等行为。此项工作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三、工作要求
  (一)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各区县政府、管委及牵头部门要制订切实可行的检查方案,层层分解落实任务和责任。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认真落实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责任制,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各有关部门既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各自的监管工作,又要充分发挥联合执法、综合执法的优势,降低检查频次,减少抽验批次,整合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
  (二)严格值班,强化应急工作。要健全应急机制,严格值班制度,对突发性和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做到迅速反应,妥善处理,按规定及时上报。要认真受理消费者举报,并一查到底,查处结果要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并按规定上报。对因失职、渎职造成重大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的有关人员,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三)加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要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宣传,创新宣传模式,拓宽宣传渠道。要利用节假日人群聚集的有利时机,做好食品药品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的宣传,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和鉴别能力,努力营造人人关心、重视食品药品安全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督查,定期调度。市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调度,每月汇总各级各有关部门的检查情况,并报市政府。10月31日前,各区县政府、管委及有关部门要将整个检查工作情况报送市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后上报市政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总结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并报送市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市政府将组成检查组,对各区县政府、管委及有关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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