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业厅关于深入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6-04 00:00:00

【颁布日期】2007-09-06
【实施日期】2007-09-06
【有效性】有效
【全文】

 

 

 

各市农业局(农委):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各项决策和部署,确保农产品安全生产和放心消费,根据国家和省专项整治方案要求,确定8月至12月在全省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目标
  通过重点查处违法生产、销售、使用禁用农药以及违法生产、经销农药残留超标农产品的行为,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健全完善制度,逐步建立农产品依法监管的长效机制。力争通过专项整治活动,使蔬菜农药残留超标率、检出率明显下降,基本杜绝甲胺磷等五种剧毒农药的销售、使用。
  二、整治重点
  (一)农药市场整治。各市要组织力量对辖区内农药经销业户进行拉网式检查,重点检查是否有营销甲胺磷等5种剧毒农药的行为,以及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行为;是否在低毒产品中添加违禁成分、修改标签内容、违规将防治范围扩大到蔬菜、果树、茶叶的行为以及擅自扩大使用剂量的行为。对各种违法销售行为,要严肃查处,依法严惩。同时,要加强农药的登记、生产和经营管理,加快替代产品及配套技术的宣传、示范和推广,引导农民科学、合理使用农药等农业投入品。
  (二)生产用药整治。对生产环节农药的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检查的重点对象是农产品生产企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各类生产基地、示范区。检查的重点内容是,农业投入品特别是农药使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生产档案建立和生产记录情况;产品检测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等。对蔬菜、水果、叶和食用菌生产企业或基地,在进行检查的同时,还要组织必要的产品抽检,验证蔬菜、水果、茶叶中是否使用了禁限用农药,双孢菇和白灵菇中是否使用了荧光增白剂等行为。要指导生产企业、合作经济组织和生产基地建立农业生产档案、产品自检等项制度,逐步规范农药等主要农业投入品的管理使用行为。
  (三)认证产品整治。要对已经获得质量认证的产品进行专项检查。检查的重点是,企业是否建立了产品质量保证制度,包括:获证单位是否按照生产操作规程和相关标准进行生产;生产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是否完善;原料、添加剂使用是否违规;基地生产是否使用了禁用农药;采收是否符合农药安全间隔期;产品销售是否加贴标识等。对制度建设不完善、制度落实不到位的,要督促其完善。对伪造、冒用、超范围使用标志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予以打击。
  (四)农产品批发市场整治。一要加大对批发市场农产品的检测力度。从现在起,要把县级以上政府所在地城区的批发市场全部纳入监测范围。对检测不合格的产品要依法处理。二要加大对农产品批发市场法人的检查力度。检查的重点是,是否建立了产品准入制度,是否建立了不合格产品检测报告制度等,对尚未建立检测室的要督促其上设备、配人员,尽快进行检测。对制度不完善的要予以指导,尽快完善。对整改不积极、不建立入市检测制度和不合格产品报告制度的批发市场,要依法处罚。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任务重、环节多,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为加强对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使整治工作开展进一步深入、有效,省厅已经成立了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有关处站负责同志为成员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并对各项整治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各市也要尽快成立专门的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要明确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主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要明确牵头部门,分解责任,各负其责。同时,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争取支持与合作。
  (二)精心组织,确保实效。各级要结合实际,制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明确整治的具体目标、任务和重点。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同时,要结合专项整治活动开展,加快产地安全管理、生产档案记录、包装标识、市场准入、监督抽查、信息披露等六项制度建设,加快推进标准化生产,积极开展各项培训和服务,不断提高广大生产者的科技素质和法律意识。省厅将根据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主要产品进行抽查。
  (三)严格执法,搞好整改。严格执法是达到专项整治目标的关键。各地要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要求,进一步健全执法队伍,完善执法手段,加大执法力度。对大案要案,要会同公安、工商、质检等部门集中查处,涉嫌犯罪的,要坚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各级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对典型案例要予以曝光。同时,要针对发现的问题,采取措施,及时抓好整改。
  (四)认真总结,及时通报。对各项整治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各市要及时总结,面上推广;对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研究,及时处理。为及时掌握进度,各市要每周一下午3点前向省厅农产品整治组报告工作进展情况,于每月26日报送当月工作小结。重大案件及突发事件,应迅速报告。整治行动结束后要写出工作总结报告。各市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人员组成情况、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于9月15日前报省厅;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报告于12月28日前报省厅。各市报送材料要综合各整治行动参与部门的信息,包括综述、查处情况、产品合格率等量化指标,要体现进展和成效。
  附件:

  1.农药经营企业整治情况统计表(略)
  2.农药生产企业整治情况统计表(略)
  3.认证产品整治情况统计表(略)
  4.生产基地整治情况统计表(略)
  5.省市县三级城市农产品批发市场整治情况统计表(略)

山东省农业厅
二〇〇七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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